113年度虎簡字第12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胡綵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7月29日上午11時。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00日下午5時宣判。
惟因當日
適逢凱米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告
可稽,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
上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
爰依
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113年7月29日上午11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