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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虎尾簡易庭 113 年度虎簡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16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周鴻俊 李榮洲 李榮彬 李海逢 蔡周朋 蔡周純 蔡昆仲 理 由 本件原告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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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