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虎簡字第20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琮祐
被 告 陳正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
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由
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