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虎簡字第27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張蚊、張根培、張義松、張素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張蚊、張根培、張義松、張素玲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943元(含本金45,521及計算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之利息94,422元),應繳
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