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虎簡字第27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蔡金昆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381元(含本金299,730元及利息5,651元),應繳
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