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虎簡字第29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美人
吳惠女
吳美慧
吳敏郎
吳姝嫻
吳姝華
吳明芳
吳秋瑤
吳三雄
被代位人 吳茂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吳美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