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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虎尾簡易庭 114 年度虎小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小字第10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勲  
            賴文智  
被      告  許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11日上午10時0分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