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虎小字第10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張睦鑫
楊明勲
被 告 許良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843元,及其中新臺幣50,288元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3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8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4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23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36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原告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