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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虎尾簡易庭 114 年度虎小字第 2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虎小字第23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游承諺  
被      告  丁成宥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70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256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交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