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虎小字第241號
原 告 新譽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信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000元,及其中新臺幣45,000元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