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虎小字第2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信懋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