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虎小字第27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鄭卉珺
被 告 許清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24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
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908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交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