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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虎尾簡易庭 114 年度虎小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小字第28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振群律師
被      告  林子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調查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