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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虎尾簡易庭 114 年度虎小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小字第6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張睦鑫  
被      告  劉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1日下午2時15分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