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虎尾簡易庭 114 年度虎小字第 9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虎小字第9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      告  林哲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19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原告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112年4月19日13時34分許,行經雲林縣○○鎮○○路000號房屋前時,不慎碰撞原告所承保訴外人許桂花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之車身受損,經送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都公司)虎尾服務廠修復,支出修復費用共新臺幣31,423元(含鈑金拆裝工資4,081元、烤漆工資10,902元、零件費用16,440元),原告已賠付而取得代位求償等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車輛行車執照、訴外人蔡佳宏之駕駛執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南都公司虎尾服務廠之估價單、南都汽車E24虎尾鈑噴中心之工作傳票、TOYOTA電子發票證明聯等為證,並經本院向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調取本件交通事故之相關調查資料查核無誤,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調解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經原告聲請即為訴訟辯論及一造辯論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系爭車輛修復費用共計31,423元(含零件費用16,440元、工資費用14,983元),其中零件費用部分係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應予折舊。又系爭車輛係110年4月出廠(未載日,以15日為出廠基準日),有上開行車執照在卷可查,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至112年4月19日車禍發生時,已使用2年1月(未滿1月,以1月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為6,345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不予折舊之工資費用14,983元,系爭車輛必要修復費用應為21,328元(計算式:6,345+14,983=21,328元)。又本件車禍是因被告駕駛車輛迴轉時,不慎撞及停放在路邊之系爭車輛,而系爭車輛停放處位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款、第11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已影響車輛之出入,參酌上開情形,被告應負9成之過失,則原告請求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在19,195元(計算式:21,328×9÷10≒19,195,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訴訟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條、第91條第3項等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即原告所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命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原告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1年折舊值     16,440×0.369=6,06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6,440-6,066=10,374
第2年折舊值     10,374×0.369=3,82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0,374-3,828=6,546
第3年折舊值     6,546×0.369×(1÷12)=201
第3年折舊後價值   6,546-201=6,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