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虎簡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坤泉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47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