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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虎尾簡易庭 114 年度虎簡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簡字第17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鄧慶池  
被      告  陳玟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4年8月14日上午11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13日下午5時宣判。因當日逢楊柳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告可稽,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上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114年8月14日上午11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