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虎簡字第33號
原 告 廖偉傑
上列原告與
被告鐘睿宇即鐘偉晉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1,096元(含票面金額420萬元及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61,0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4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