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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虎尾簡易庭 114 年度虎簡字第 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虎簡字第5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張睦鑫  
被      告  江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7,614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8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原告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2日簽立貸款契約及增補條款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元、475,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2日起至115年6月2日止,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2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75%(目前合計為年率2.295%)按月計付本息,後如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均願自調整日起改按中華郵政新訂之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後之利率計息,遲延給付本金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11條之情事,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僅分別繳納本息至113年11月2日、113年8月2日止,即未依約履行,原告屢經催討,未清償,依被告簽立之貸款契約第11條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截至目前為止,共計積欠原告本金187,614元及其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積欠之本金及其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7,61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增補條款約定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催告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郵政儲金利率表(年息)等為憑,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等規定,視同自認信為真實。
 ㈡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199條第1項、第229條第1項、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依被告所簽立之貸款契約第11條第1項第1款約定,立約人(即被告)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原告得隨時縮短本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對於本件2筆借款,既分別於113年11月2日、同年8月2日未依約償還本息,已如上述,則原告依被告簽立之貸款契約及增補條款約定書,請求被告給付本金187,614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自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金187,614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9條、第91條第3項等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800元(即原告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命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原告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附表一:
編號
借款本金餘額(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其利率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1
 8,182元
自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現為
2.295%
自113年12月2日起至114年6月2日止
自11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79,432元
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現為
2.295%
自113年9月2日起至114年3月2日止
自11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187,614元





附表二:
編號
借款本金餘額(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其利率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1
 8,182元
自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現為
2.295%
自113年12月2日起至114年6月1日止
自11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79,432元
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現為
2.295%
自113年9月2日起至114年3月1日止
自11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187,614元




註:利率係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75%機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