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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虎尾簡易庭 115 年度虎小字第 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虎小字第6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  
            陳世忠  
被      告  廖進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702元。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下述被告答辯事項之理由要領,其餘省略。
二、本件被告辯稱雖然使用者付費,但好像沒使用那麼多,覺得加利息太多等語,然被告僅空言抗辯「好像沒使用那麼多」,此部分抗辯尚無可採,又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縮不請求利息,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交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