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虎簡字第158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張麗娟
上列原告與
被告禾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80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9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並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又原告起訴以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者為被告,並
訴之聲明第1項記載「被告楊婉婷在雲林地方法院
民事庭/虎甲股115/1/30
言詞辯論庭,要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即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但言辯庭中資金再次轉到被告000-00000000000000000對其提現20萬元整,被告楊婉婷言不知道此帳戶,並對此帳戶提告侵權與
不當得利」,
嗣經本院依原告所請調取相關資料後,命原告陳報真實被告資料,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23日提出民事
陳報狀記載被告禾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惟本件係於115年1月30日繫屬,
上開關於被告對象、附帶請求利息之請求內容並不一致,是就被告對象以禾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息部分暫認定原告係自
訴訟繫屬後附帶請求利息,從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