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虎簡字第201號
受 裁定人
上列原告與
被告MELKI LARANE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
起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
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9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程序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應補正事項:
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以MELKI LARANE為被告,
惟未記載被告之
年籍資料、住所或居所,是本院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
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
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本院已依原告請求向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調取該次交通事故之資料到院,則原告得向本院
聲請閱覽卷宗以知悉被告之相關資料,且仍有依首開規定為程式欠缺補正之義務。茲依首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外籍人士者應補正護照及居留證號碼),並據此補正其住所或居所,如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或訴訟顯無理由、欠缺
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