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虎簡字第39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周宏霖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喜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說明二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有
當事人不
適格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
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1款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再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以全體共有人為原告及被告,其當事人始為適格。如共有人中有已死亡者,則該共有人就共有物之權利義務,由其
繼承人繼承,即必須以其全體
繼承人為當事人,始為
當事人適格;若無繼承人者,應提出
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其
住居所;若共有人為失蹤人,則應補正由其財產管理人代為訴訟行為。
二、應補正事項:
原告起訴以住雲林縣○○鄉○○村○○路○○巷0號之「楊喜」為被告,訴請分割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惟未據提出「楊喜」之
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認被告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
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惟原告表示與「楊喜」素不相識,又無法取得該人戶籍資料等語,本院已
依職權向雲林○○○○○○○○調取設址
上開處所姓名「楊喜」之人之戶籍資料(按其人已歿)到院,本院又於民國115年3月25日函通知限期原告於文到20日內補正相關繼承人事項,則原告得向本院
聲請閱覽卷宗以知悉「楊喜」之相關資料,且仍有依首開規定為程式欠缺補正之義務。茲依首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楊喜」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
繼承系統表(包括再轉繼承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應提出向管轄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或
限定繼承之家事資料、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定,並應具狀變更改列全體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被告,再確認是否應增加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如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或訴訟顯無理由、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