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虎調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新庭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2,250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
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
二、
本件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開說明,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