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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虎尾簡易庭 115 年度虎調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宣告調解無效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虎調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新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2,250,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開說明,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