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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度交字第 5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53號 原   告 久久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啟明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陳玉好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係因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3項規 定,不服被告民國102年7月2日北監宜裁字第裁43-Q0000000 0號裁決,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核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 1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編 第3章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又本件原告起訴後, 被告原代表人張朝陽於訴訟進行中即民國102年7月16日變更 為陳玉好,茲據被告現任代表人陳玉好於102年8月13日依法 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二、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 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7月10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7 月17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查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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