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36號
原 告 聖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春財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
一、原告於起訴狀(原告誤載為
聲明異議狀)內未記載
被告名稱
,且未列代表人、機關地址,原告應補陳機關名稱為「交通
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代表人為「陳玉好」、地址為
「新北市○○區○○路○○○巷○號」,於補正上述事項同時,
同時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
繕本1份。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
準用第236條、第105條、第107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並提出合
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含證明或釋明文件)
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
份,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