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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度交字第 3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36號 原   告 聖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春財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 一、原告於起訴狀(原告誤載為聲明異議狀)內未記載被告名稱   ,且未列代表人、機關地址,原告應補陳機關名稱為「交通   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代表人為「陳玉好」、地址為   「新北市○○區○○路○○○巷○號」,於補正上述事項同時,   同時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繕本1份。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5條、第107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並提出合 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含證明或釋明文件)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 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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