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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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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度交字第 5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50號 原   告 權鋒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廷祥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於所提之起訴狀內 ,原告漏未簽名(未蓋用原告公司章),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 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 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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