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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交字第 4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46號 原   告 嶸達貨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俊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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