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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度續收字第 109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續予收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續收字第1092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何榮村 代 理 人 林重光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YUADYAN NAT(泰國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UADYAN NAT續予收容。 理 由 一、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 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 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又按行政 法院認續予收容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之裁定,行 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收容人因連續曠職3日居留原因 消失,遭廢止居留許可,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 第2款情形,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6月2日起暫予收容,並於 同日為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另受收容人涉及刑案,聲請人 亦函文司法機關預定105年6月20日後辦理遣送,又受收容人 雖關於機票及裁罰款項已經足夠,然非續予收容顯難執行驅 逐出國處分,又其無固定住居所,逾期居留遭查獲,顯證其 不願自行返國之事實,不適為替代處分,爰依入出國及移民 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等語,並提出內 政部移民署暫予收容處分書、內政部移民署驅逐出國處分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調查筆錄、內政部 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外國人居 停留查詢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檢視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莊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 宗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之居住證明、內政部移民署北 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移署北宜所樺字第0000000000號函、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受收容人財物代管發還紀錄表、內政 部移民署收容替代處分書等影本各一份為證。 三、經查,本院於105年6月14日依法訊問受收容人,且由內政部 移民署人員陳述在案,並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受收容人 之收容原因仍然存在,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項可為 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復無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得不予 收容情形,乃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四、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馬竹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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