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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字第 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號 原   告 佳仁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拱仁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繳或補正者,或補繳或補正 未完全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應補繳之。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之規定載列被告之地址,且起   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附具訴願決定   書,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三、再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   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而原告起訴並未提出繕本,致有   程序上之欠缺,亦應予以補正,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   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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