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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1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9號 原   告 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 訴訟代理人 施冠群律師 被   告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周錫福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 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