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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字第 1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5號 原   告 環嶸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怡璇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起訴程式之欠 缺,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300元。 二、應更正被告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並提   出更正後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件,供送由被告機關為重新審   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