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5號
原 告 環嶸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怡璇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起訴程式之欠
缺,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補繳
裁判費新
臺幣300元。
二、應更正
被告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並提
出更正後起訴狀及
繕本各一件,
俾供送由被告機關為
重新審
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