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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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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字第 3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39號
原      告  駿彪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杰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代  表  人  李忠台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1月6日新北裁催字第48-Z1C32136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所為112年1月6日新北裁催字第48-ZIC321365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不服之同一案件,先前業已提起行政訴訟,由本院以112年度交字第13號受理原告就同一事件更行提起行政訴訟,顯係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依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自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7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