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字第39號
原 告 駿彪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杰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代 表 人 李忠台 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
被告民國112年1月6日新北裁催字第48-Z1C32136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二、
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所為112年1月6日新北裁催字第48-ZIC321365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不服之同一案件,先前業已提起行政訴訟,由本院以112年度交字第13號受理。茲原告就同一事件更行提起行政訴訟,顯係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依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自
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7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