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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45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4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東風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陳德麟 被   告 曾作勵 上二人共同 李蒼棟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北海岸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李明珠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 字第2403號)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檢察官聲請改 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東風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 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陳德麟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北海岸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曾作勵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陳德麟係東風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東風公 司)之負責人,曾作勵係北海岸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北海岸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民國99年12月間,宜蘭 縣三星國民小學公開招標辦理「100年度三星國小、羅東國 中、東光國中特教班統一租用公民營交通車勞務採購」之標 案(下稱本件標案),陳德麟及曾作勵為順利得標獲取利益 ,竟共同基於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於99年11 月間,在曾作勵位於宜蘭縣○○鄉○○路○段○○○巷○○號居處 ,共同商議分別以東風公司及北海岸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 創造係由不同經營者參與投標之假象,並於得標後共同經營 ,議定後果由陳德麟製作2版本之投標文件,分別提供東風 公司及北海岸公司提出競標,並向臺灣銀行宜蘭分行購買本 行票面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票號分別為FA00000 00及FA0000000號之本行支票2張,分別提供東風公司及北海 岸公司提出為押標金憑證,創造東風公司及北海岸公司係經 由競標程序參與投標之假象(實則陳德麟及曾作勵均知悉東 風公司及北海岸公司之投標金額),惟於99年12月8日上午9 時許,在宜蘭縣○○鄉○○路○段○○號三星國民小學進行第1 次開標時,為承辦人員發現陳德麟同時代表東風公司及北海 岸公司之情形,而當場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決定不予 開標而不遂,嗣於99年12月15日該標案第2度招標時,陳德 麟及曾作勵竟再接續前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共同犯意, 再度沿用上揭方式參與投標,致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予開 標,開標結果由東風公司以最低價125萬元得標。嗣因三星 國民小學發現該東風公司及北海岸公司投標文件有重大異常 關聯,而予以廢標並移請調查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陳德麟、曾作勵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李明珠於調查局及偵訊中之證述。 ㈢本件標案公開招標公告、第1次開標簽到紀錄及流標紀錄、 第2次開標簽到紀錄及得標紀錄。 ㈣東風公司及北海岸公司基本資料。 ㈤東風公司及北海岸公司標單、投標表格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 ㈥臺灣銀行取款憑條及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東風公司 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㈦法務部調查局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100年3月23日調科貳字第 10000117040號鑑定書。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陳德麟、曾作勵均願受科刑範圍為有 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之宣告 ;東風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北海岸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 司願受科刑範圍均為罰金新臺幣5萬元。經查,上開協商合 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 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 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92條,刑 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述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詩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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