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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吳柔兒       吳宇宸 兼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美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被   告 吳文中       林億食品有限公司 前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游寒青 上列被告吳文中等因101年度交簡字第12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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