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度智易字第 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玄昌 被   告 鄭坤文 被   告 謝士雄 被   告 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玄昌 共   同 黃豪志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 字第2696、3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稱: 一、 (一)美商實維三維公司(Dassault Systeme s SolidWorks Corporation) :美商實維三維公司係從事軟體開發之公司,就「Sol idWorks」電腦程式著作及其使用手冊之一切發行 版本享有著作權。 (二)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 ion):美商微軟公司,就「Windows」「Of fice(包括:Excel、Outlook、Pow erPoint、Word及其他相關軟體)」等電腦程 式著作及其使用手冊之一切發行版本享有著作權。 (三)美商歐特克公司(Autodesk,Inc.): 美商歐特克公司係從事軟體開發之公司,就「AutoC AD」電腦程式著作及其使用手冊之一切發行版本享有著 作權。 (四)美商奧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 orporated): 美商實維三維公司係從事軟體開發之公司,就「Acro bat」「Illustrator」等電腦程式著作及 其使用手冊之一切發行版本享有著作權。 二、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宜蘭縣○○鄉○○○路○段○○ 號、代表人:張玄昌),從事消防偵測器製造事業。張玄昌 係該公司負責人(100年6月15日擔任董事長),鄭坤 文係該公司前任負責人(100年6月15日卸任董事長) ,謝士雄係該公司總經理(一直擔任總經理),上開三人均 係負責該公司電腦軟硬體採購、使用、管理及其他重大決策 等事項之人。自96年初起至101年2月23日止,新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張玄昌、鄭坤文、謝士雄等人,基於共 同違反著作權之犯意,未經美商實維三維公司、美商微軟公 司、美商歐特克公司、美商奧多比公司同意,以「購買一份 合法版本電腦軟體後,再將該合法版本電腦軟體重製到公司 內所有需要使用的員工個人電腦設備上,供員工使用」方式 ,侵害上開公司所有之「SolidWorks」電腦程式 著作、「Windows」「Office(包括:Exc el、Outlook、PowerPoint、Word 及其他相關軟體)」電腦程式著作、「AutoCAD」電 腦程式著作、「Acrobat」電腦程式著作等著作財產 權。因認被告張玄昌、鄭坤文、謝士雄等所為,係犯著作權 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3條第3款、第87條第1項第5款罪嫌;被 告張玄昌、鄭坤文、謝士雄等,均係被告新晶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張玄昌)之代表人、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 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3條第3款之罪,依著作 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該法人即被告新晶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亦應科以同條之罰金等語。 貳、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參、查本件告訴人美商實維三維公司、美商微軟公司、美商歐特 克公司、美商奧多比公司告訴被告張玄昌、鄭坤文、謝士雄 、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等情,起訴書認被告 張玄昌、鄭坤文、謝士雄等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93條第3款、第87條第1項第5款之罪;被告新晶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玄昌),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 規定,對該法人即被告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應科以同 條之罰金,依著作權法第100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 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永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