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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度智附民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宜大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乾原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被   告 頂鋒機械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永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   102年7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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