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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度易字第 209 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易字第2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錫堅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起訴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1328號),經 本院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協商判決,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下午 4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致欽   書記官 林琬儒   通 譯 何子乾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陳錫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錫堅前於民國91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 訴字第165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緩刑4 年確定,嗣經 本院以93年度撤緩字第7 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並據臺灣高 等法院以93年度抗字第303 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又於91 年間,因侵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易 字第595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確定;復於91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 第137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於94年間,因偽造有價 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037號判處有 期徒刑3 年6 月,並據最高法院以95年度臺上字第3830號判 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上開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 聲字第12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於100 年6 月 29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1 年1 月17日假釋期滿未 經撤銷假釋,所餘刑期以已執行論(構成累犯)。猶不知悔 改,明知其與國內知名之「旺旺集團」負責人蔡衍明並無私 交,亦未曾任職於「旺旺集團」及其所屬之子公司,更無引 介他人承攬「旺旺集團」影印機及事務機維修相關業務之能 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1 年8 、9 月間透過於 宜蘭縣○○鎮○○路○ 段○○○ 號經營「全修電信有限公司」 (下稱全修公司)之吳昇晃(起訴書誤載為吳聲晃)結識「 全球數位辦公設備有限公司」(下稱全球公司)之負責人孫 瑞宏,並以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談話內容取信孫瑞宏,使孫 瑞宏誤信其具有居中引介全球公司承攬「旺旺集團」之影印 機及事務機維修相關業務之能力,嗣取得孫瑞宏之信任後, 並接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及理由,使孫瑞宏陷於錯 誤,因而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7 萬元。嗣於101年12 月底,因孫瑞宏於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 款項予陳錫堅後,均未取得「旺旺集團」之影印機及事務機 維修之相關業務之承攬,經透過管道向「旺旺集團」查證後 ,始悉受騙。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除外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 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林琬儒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琬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附表一 ┌──┬───────────────────────┐ │編號│被告陳錫堅使告訴人孫瑞宏誤信之談話內容 │ ├──┼───────────────────────┤ │ 一 │我是旺旺集團管理部副理 │ ├──┼───────────────────────┤ │ 二 │我與蔡衍明是舊識 │ ├──┼───────────────────────┤ │ 三 │我每個月都要和蔡衍明開會 │ ├──┼───────────────────────┤ │ 四 │不要打電話到旺旺集團問,以免打草驚蛇 │ └──┴───────────────────────┘ 附表二 ┌──┬───────┬─────┬──────┬────┐ │編號│被告所使用之理│告訴人交款│交款時間 │交付金額│ │ │由 │地點 │ │ │ ├──┼───────┼─────┼──────┼────┤ │ 一 │「旺旺集團」管│全修公司 │101年9月間 │20萬元 │ │ │理部柯錦嚴經理│ │ │ │ │ │之表弟同學亦有│ │ │ │ │ │意願承攬影印機│ │ │ │ │ │等相關業務,且│ │ │ │ │ │已經交付20萬元│ │ │ │ │ │給柯經理作為佣│ │ │ │ │ │金,如果要承攬│ │ │ │ │ │案子,一定要先│ │ │ │ │ │拿20萬元給柯經│ │ │ │ │ │理去歸還給其表│ │ │ │ │ │弟之同學。 │ │ │ │ ├──┼───────┼─────┼──────┼────┤ │ 二 │要與「旺旺集團│全修公司 │101 年10月間│2萬元 │ │ │」會計部經理及│ │ │ │ │ │管理部經理等人│ │ │ │ │ │吃飯,才能取得│ │ │ │ │ │歷年影印機維護│ │ │ │ │ │的資料,需要交│ │ │ │ │ │際費2萬元。 │ │ │ │ ├──┼───────┼─────┼──────┼────┤ │ 三 │柯經理之配偶癌│全修公司 │101 年11月間│25萬元 │ │ │症死亡,柯經理│ │ │ │ │ │股票輸了很多錢│ │ │ │ │ │,沒有辦法處理│ │ │ │ │ │他太太的後事,│ │ │ │ │ │急需現金25萬元│ │ │ │ │ │,且會加速簽約│ │ │ │ │ │事宜,應該12月│ │ │ │ │ │份就可簽約。 │ │ │ │ ├──┼───────┼─────┼──────┼────┤ │ 四 │柯經理將前往大│新北市板橋│101 年12月間│20萬元 │ │ │陸任職副總經理│火車站 │ │ │ │ │,有1 張80萬元│ │ │ │ │ │的支票是建築師│ │ │ │ │ │給柯經理的回扣│ │ │ │ │ │,希望先調現20│ │ │ │ │ │萬元,剩餘60萬│ │ │ │ │ │元待支票兌現後│ │ │ │ │ │再行支付即可,│ │ │ │ │ │若沒有該20萬元│ │ │ │ │ │,影印機維護工│ │ │ │ │ │作這個月無法完│ │ │ │ │ │成。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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