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易字第2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錫堅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黃之中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
起訴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1328號),經
本院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協商判決,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下午
4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致欽
書記官 林琬儒
通 譯 何子乾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
上訴限制、
期間並提出
上訴狀之法院,且
諭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陳錫堅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累犯,處
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錫堅前於民國91年間,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
訴字第165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
緩刑4 年確定,
嗣經
本院以93年度撤緩字第7 號
裁定撤銷緩刑宣告,並據臺灣高
等法院以93年度抗字第303 號裁定
抗告駁回而確定;又於91
年間,因
侵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易
字第595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確定;
復於91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
第137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於94年間,因偽造有價
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037號判處有
期徒刑3 年6 月,並據最高法院以95年度臺上字第3830號判
決
上訴駁回而確定。上開案件,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
聲字第12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於100 年6 月
29日因縮短刑期
假釋出監,並於101 年1 月17日
假釋期滿未
經撤銷假釋,所餘刑期以已執行論(構成累犯)。
猶不知悔
改,明知其與國內知名之「旺旺集團」負責人蔡衍明並無私
交,亦未曾任職於「旺旺集團」及其所屬之子公司,更無引
介他人承攬「旺旺集團」影印機及事務機維修相關業務之能
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1 年8 、9 月間透過於
宜蘭縣○○鎮○○路○ 段○○○ 號經營「全修電信有限公司」
(下稱全修公司)之吳昇晃(
起訴書誤載為吳聲晃)結識「
全球數位辦公設備有限公司」(下稱全球公司)之負責人孫
瑞宏,並以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談話內容取信孫瑞宏,使孫
瑞宏誤信其具有居中引介全球公司承攬「旺旺集團」之影印
機及事務機維修相關業務之能力,嗣取得孫瑞宏之信任後,
並接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及理由,使孫瑞宏
陷於錯
誤,因而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7
萬元。嗣於101年12 月底,因孫瑞宏於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
款項予陳錫堅後,均未取得「旺旺集團」之影印機及事務機
維修之相關業務之承攬,經透過管道向「旺旺集團」查證後
,始悉受騙。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
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
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除外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
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
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林琬儒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琬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附表一
┌──┬───────────────────────┐
│編號│被告陳錫堅使
告訴人孫瑞宏誤信之談話內容 │
├──┼───────────────────────┤
│ 一 │我是旺旺集團管理部副理 │
├──┼───────────────────────┤
│ 二 │我與蔡衍明是舊識 │
├──┼───────────────────────┤
│ 三 │我每個月都要和蔡衍明開會 │
├──┼───────────────────────┤
│ 四 │不要打電話到旺旺集團問,以免打草驚蛇 │
└──┴───────────────────────┘
附表二
┌──┬───────┬─────┬──────┬────┐
│編號│被告所使用之理│
告訴人交款│交款時間 │交付金額│
│ │由 │地點 │ │ │
├──┼───────┼─────┼──────┼────┤
│ 一 │「旺旺集團」管│全修公司 │101年9月間 │20萬元 │
│ │理部柯錦嚴經理│ │ │ │
│ │之表弟同學亦有│ │ │ │
│ │意願承攬影印機│ │ │ │
│ │等相關業務,且│ │ │ │
│ │已經交付20萬元│ │ │ │
│ │給柯經理作為佣│ │ │ │
│ │金,如果要承攬│ │ │ │
│ │案子,一定要先│ │ │ │
│ │拿20萬元給柯經│ │ │ │
│ │理去歸還給其表│ │ │ │
│ │弟之同學。 │ │ │ │
├──┼───────┼─────┼──────┼────┤
│ 二 │要與「旺旺集團│全修公司 │101 年10月間│2萬元 │
│ │」會計部經理及│ │ │ │
│ │管理部經理等人│ │ │ │
│ │吃飯,才能取得│ │ │ │
│ │歷年影印機維護│ │ │ │
│ │的資料,需要交│ │ │ │
│ │際費2萬元。 │ │ │ │
├──┼───────┼─────┼──────┼────┤
│ 三 │柯經理之配偶癌│全修公司 │101 年11月間│25萬元 │
│ │症死亡,柯經理│ │ │ │
│ │股票輸了很多錢│ │ │ │
│ │,沒有辦法處理│ │ │ │
│ │他太太的後事,│ │ │ │
│ │急需現金25萬元│ │ │ │
│ │,且會加速簽約│ │ │ │
│ │事宜,應該12月│ │ │ │
│ │份就可簽約。 │ │ │ │
├──┼───────┼─────┼──────┼────┤
│ 四 │柯經理將前往大│新北市板橋│101 年12月間│20萬元 │
│ │陸任職副總經理│火車站 │ │ │
│ │,有1 張80萬元│ │ │ │
│ │的支票是建築師│ │ │ │
│ │給柯經理的回扣│ │ │ │
│ │,希望先調現20│ │ │ │
│ │萬元,剩餘60萬│ │ │ │
│ │元待支票兌現後│ │ │ │
│ │再行支付即可,│ │ │ │
│ │若沒有該20萬元│ │ │ │
│ │,影印機維護工│ │ │ │
│ │作這個月無法完│ │ │ │
│ │成。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