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5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旺成
劉裕彰
王添財
選任辯護人 林志嵩
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
偵字第140號、102年度調偵字第149號、102年度偵字第4868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旺成為旺德企業社之工地負責人,被
告劉裕彰為昆泰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昆泰公司)之工地負責
人,被告王添財則為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大水泥
公司)南聖湖廠一級專員,負責作業場所之指揮監督,均為
從事業務之人。信大水泥公司南聖湖廠為整修1號索道NO.2
鐵塔構架,關於整修鐵件切割、油漆工程分別發包予旺德企
業社、昆泰公司。劉俊呈為旺德企業社之員工,於民國102
年1 月30日上午10時許,在位於宜蘭縣○○鎮○○路○段○○○
號之信大水泥公司南聖湖廠,受陳旺成指揮施作NO.2鐵塔整
修,坐於離地10公尺以上之懸空施工車,持氧氣乙炔切割鐵
塔上之鐵件,劉裕彰則指揮昆泰公司所僱用之工人將油添管
線拉至鐵塔頂端噴漆時,陳旺成、劉裕彰、王添財均應注意
辨認作業場所無爆炸之潛在危害、作業設備及器具於安全無
虞後始得作業,且依當時狀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
未注意及此,
嗣因油添管線隨風飄移至劉俊呈施工地點,造
成油添管線漏出之甲苯與噴出之火花結合而發生爆炸,致劉
俊呈受有臉、頸、前胸、左手腕、右肩及右上肢2至3度燙傷
佔總體表面積13%、吸入性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陳旺成、
劉裕彰、王添財均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
過失傷
害罪嫌。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劉俊呈告訴被告陳旺成、劉裕彰、王添財涉犯
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
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
人劉俊呈
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
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永勝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