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姜志文
宋春芬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2
年度偵聲沒字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陸地營(SIX.TEN) 商標圖樣荷蘭鞋壹佰叁拾貳雙均
沒收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范姜志文係亞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亞渤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宋春芬係瓦歐納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瓦歐納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宋春芬自民國101
年10月間起,將仿冒陸地營(SIX.TEN) 商標圖樣之荷蘭鞋
1 批交由被告范姜志文寄賣,被告范姜志文則自該日起,在
位於宜蘭縣宜蘭市○○路○ 段○○巷○ 號新月廣場2 樓之亞渤
公司專櫃,販賣上開荷蘭鞋1 批,
嗣於102 年2 月27日上午
11時50分許,為警在上開專櫃執行
搜索而查獲,
渠等涉犯違
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10月24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2222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
扣案之上開荷蘭鞋132 雙,係被告2 人共同販賣之仿冒商標
商品,爰依
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2 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222號為
不起訴處分,有
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
可稽。而扣案之仿冒陸地營(SI
X.TEN) 商標圖樣之荷蘭鞋132 雙,經
鑑定結果為仿冒商品
一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
扣押筆
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富世達國際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
書各2 份及照片16張附卷
可憑,足認扣案之仿冒陸地營(SI
X.TEN) 商標圖樣之荷蘭鞋132 雙,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
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
案之仿冒商品,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琬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