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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3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農藥管理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珠 選任辯護人 陳明欽律師 被   告 鐘啟源 選任辯護人 何仁崴律師       郭美春律師 被   告 楊志翔 選任辯護人 林國漳律師 被   告 羅稚凱 選任辯護人 林詠御律師       柯士斌律師 被   告 蔡淳帆 選任辯護人 許碧真律師 被   告 林琮凱 選任辯護人 余忠益律師 被   告 林偉州 選任辯護人 簡維能律師 被   告 劉東川       蘇新發 前列劉東川、蘇新發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蒼棟律師 被   告 陳飛宏       陳永祥 上列被告等因農藥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 偵字第1499、1808、2855、3249、3369、3538、3638、3639號) ,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 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明珠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参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 支付公庫新臺幣貳拾萬元。 被告鐘啟源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販賣 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参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 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貳拾萬元。 被告楊志翔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参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 支付公庫新臺幣貳拾萬元。 被告羅稚凱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1所示之物沒 收。 被告蔡淳帆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六編號3.1扣案物編號A1 、A44、A45(行車紀錄器記憶卡1把除外)、A47所示之物, 如附表六編號3.2扣案物編號C-22、C-32至35所示之物均沒收 。又犯農藥管理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販賣禁用農藥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参年,並應於判決 確定後參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伍拾萬元。扣案之如附表六編 號3.1扣案物編號A1、A44、A45(行車紀錄器記憶卡1把除外) 、A47所示之物,暨如附表六編號3.2扣案物編號C-22、C-32至 35所示之物均沒收。 被告林琮凱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参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 支付公庫新臺幣貳拾萬元。扣案之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之物沒 收。 被告林偉州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 参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参拾萬元。 被告劉東川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5.1扣 押物編號K04-1至K04-2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農藥管理法第四 十六條第一項之販賣禁用農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参 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参拾伍萬元。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5.1扣押物編號K04-1至K04-2所示之物均沒 收。 被告蘇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 6.1扣押物編號L3-10-1至L3-10-6所示之物均沒收。 被告陳飛宏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販賣禁用農藥罪 ,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参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支 付公庫新臺幣貳拾萬元。 被告陳永祥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販賣禁用農藥罪 ,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参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支 付公庫新臺幣貳拾萬元。 事 實 壹、陳明珠前於民國96年間曾因製造、加工偽農藥而違反農藥管 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7月13 日以96年度速偵字第339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同年7月26日 確定,俟於97年7月25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羅稚凱前於99年 間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 第92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9年11月4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構成累犯)。林偉州前於93年間違反農藥管理法案 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4年6月16日以94年度六簡字第 1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不知悔改, 再次販賣偽農藥而違反農藥管理法,於100年2月16日,為警 執行搜索查獲,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9 月30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116號、第1117號、第4172號為緩 起訴處分,並於同年10月24日確定,緩起訴期間於101年10 月23日期滿。 蘇新發前於100年間因犯賭博罪,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 87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1年8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構成累犯)。 貳、李時賢(另經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在案,現正上訴中) 、林世陽(綽號「廖仔」,另經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確 定在案)、張誌華(自稱「李又銓」,本院通緝中)、林世 陽之妻陳明珠、楊志翔(綽號「眼鏡」)、羅稚凱(綽號「 英俊」)、鐘啟源(經營「賜興塑膠工業有限公司」)等人 ,均為不具製造、加工、分裝及販賣合法農藥資格之人, 等均明知未領有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 會)核發之農藥製造、加工、輸入許可證,及未領有縣市主 管機關所核發之農藥販賣業執照,不得擅自製造、加工、輸 入、分裝、儲藏並販賣農藥。共同或分別基於加工、分裝 、儲藏、販賣偽農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為 下列行為: 一、李時賢與林世陽、楊志翔、羅稚凱(楊志翔、羅稚凱分別於 101年5、6月及101年11月底受僱於李時賢)共同基於加工、 分裝,並販賣或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之單一犯意聯絡,自 99年年初間某日起至102年6月間,由李時賢向張誌華購入其 以不詳管道自大陸輸入之農藥原料、原體,及向鐘啟源購入 裝盛偽農藥成品之塑膠容器,另向不知情之某廠商購得鋁箔 袋後,在李時賢租用之工廠即分別位在①彰化縣秀水鄉○○ 巷000號後方鐵皮屋、②彰化縣○○鄉○○村○○路○○○號 鐵皮屋內、③彰化縣○○鄉○○村○○路○巷○○號內,利用 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等工具,自行或指導楊志翔加以 藥劑調配、稀釋而加工、分裝液態偽農藥,同時亦委託林世 陽在其位於台中市○○區○○路0段0000號工廠內,利用林 世陽所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工具加工及分裝粉狀、液態 之偽農藥。李時賢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獨自或指示 與其具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聯絡之楊志翔、不知情楊志翔 之妻許瑋芳,將其所委託不知情之汶萊企業社(負責人陳保 興、會計美工蘇芬珍)印製之「滅蟲靈」、「菌清清」等偽 標籤,依客人需求黏貼於裸包之偽農藥罐或錫箔包上而行使 之,足以生損害公眾、他人及農委會管理農藥之正確性; 再指示羅稚凱駕車或委託不知情之物流公司,將該偽農藥成 品販售予如附表二之1至45所示之知情者蔡淳帆、胡自強及 其他嘉義、雲林與彰化等地之經銷商、下游零售商或農友( 代號「李仔」、「九」、「姨」、「樂」、「哥」、「中」 、「州」、「正」、「寶」、「田仔」、「草」、「助仔、 春助」、「二」、「天」、「聯」、「馬仔」、「大哥」、 「宏」、「埤」、「惠」、「益仔」、「程」、「仁」、「 林」、「大埤」、「正南」、「草南」、「湖(胡自強)、 賴二強」、「西螺」、「內」、「林內」、「綽號廖、春郎 (小野郎)之廖忠正)、「綽號春蔡之蔡淳帆」、「春方」 、「翁」、「崙」、「春學(趙先生)」、「興」、「國」 、「忠」、「春張」、「春頂」、「春」;其中編號34、35 所示農友「圓」、農友「鹿」均僅提供試藥,尚未買賣;又 其中附表二之28所示之案外人胡自強再轉售偽農藥予蕭仁德 、蕭仁德轉售蔡紹宗、蔡紹宗轉售吳明賢,胡自強、蕭仁德 、蔡紹宗另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又其中販售 予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農友「州」、編號23所示農友「仁」 、編號33所示蔡淳帆之偽農藥,則係李時賢與鐘啟源共同基 於販賣偽農藥之單一犯意聯絡,經由鐘啟源介紹渠等向李時 賢購買偽農藥,李時賢再於每年年終給予鐘啟源一、二十萬 元紅包以為分紅酬謝。 二、林世陽另於99年間起,分別與代號「張」之張誌華、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代號「朴二」、「米」、「阿東」、「阿土」、 「李」、「零三」、「陸陳」、「苦」、「小土」、「小胡 」、「草二」、「義翁」、「五一」及「勇」等15人共同基 於加工、分裝、輸入,並販賣或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之前 揭同一犯意聯絡,由前揭張誌華、代號「朴二」等15人經不 詳管道自大陸輸入農藥原體後,各別將購得原體寄至臺中大 甲中連貨運行或委由不知明之司機載運到臺○○○區○○○ ○道,再由林世陽至貨運行或苑裡交流道接貨而取得「賽滅 淨」、「P3巴克素」、「派滅淨」「亞托敏」、「丹原體」 、「38」、「亞滅培」等粉態、液態原體後,在其位於臺中 市○○區○○路0段0000號工廠內,僱用其配偶陳明珠共同 基於加工、分裝並販賣或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之犯意聯絡 ,利用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等工具,或混入「白土」 、「分散劑」後以機器研磨,或加入安定效果之「TWS」、 「85」及溶解效果之「乙二醇」、「丙二醇」後混合攪拌之 方式,分別加工粉、液態之偽農藥,再依客戶需求,分別將 粉態裸包成品分裝成100或200公克、液態成品分裝成20公斤 或200公斤之桶裝,俟裝箱後再載運至張誌華等15人約定之 地點,張誌華等人再販售至經銷商或下游農藥行,並向張誌 華等人各別收取粉態農藥每袋7至14元、液態農藥1公斤35至 40元不等之加工費用以牟利;另由林世陽於102年5月間某日 ,以約15萬元之代價,向張誌華購入「38」粉狀原體每包25 公斤、共44包,並至臺○○○區○○○○道接貨後,置放在 前址租屋處,尚未混入農藥原體以加工偽農藥,於同年7 月31日被搜索查獲。 參、蔡淳帆、林琮凱均為不具加工、分裝及販賣合法農藥資格之 人,其等均明知未領有農委會核發之農藥加工許可證,及蔡 淳帆、林琮凱、劉東川、蘇新發、陳飛宏、陳永祥等人未領 有縣市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農藥販賣業執照,不得擅自加工、 分裝、儲藏並販賣農藥,竟共同或分別基於加工、分裝、儲 藏、販賣偽、禁農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為 下列行為: 一、蔡淳帆、林琮凱(林琮凱自101年11月間某日起受僱蔡淳帆 )共同基於加工、分裝、販賣偽農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聯絡,於99年間某日起,向李時賢、鐘啟源販入黑藥水、 阿巴汀、總司令(百克敏)、3811、因滅丁、亞托敏、百利 普芬、絲奄奄(剋安勃)、尖草、護青等偽農藥及填裝偽農 藥成品之容器,另向不知情之廠商購得鋁箔袋後,利用其所 有附表一編號3所示等工具,在嘉義縣水上鄉○○村○○00 號之處所,自行或指導林琮凱加以藥劑調配、稀釋而加工、 分裝,同時亦向李時賢購入「法台寶」、「拜媽祖(賜派芬 )」粉態偽農藥原體並委由他人研磨、加工,俟完成成品偽 農藥後,再將委託不知情之汶萊企業社及嘉義市聯額紙業有 限公司(會計蕭雅娟、李雅宸)印製「蟲再見」、「黑天下 」、「滅飛」等偽標籤,依客人需求或置放在紙箱內或黏貼 於裸包之偽農藥罐或錫箔包上,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他人及 農委會管理農藥之正確性,進而指示林琮凱駕車或委託物流 公司將該偽農藥成品販售予如附表四所示之宜蘭縣劉東川、 蘇新發及其他嘉義、雲林、臺中市○○區○○街○○巷○○號 「東順農藥行」之陳志和(另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9751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等地之經 銷商、下游零售商或農友蔡宗憲、「宗力」、「萬伯」、「 貴叔」、「林文騰」、「阿南」、「李明宏」、「檳榔攤男 子、「新港老伯伯」」、陳信旭等人。 二、林偉州為址設雲林縣○○鄉○○村○○路○○○○號「世全農 業資材行」、「僑泰農業資材行」之負責人,於100年2月16 日,為警在上址搜索查獲含有「益達胺」、「理有龍」、「 滅達樂」、「因滅丁」、「貝芬替」、「葉枯唑」成分等偽 農藥後,竟仍基於販賣偽農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 100年3月3日前某日,以不詳代價,向不詳之人,取得非經 合法製造、每包10公斤裝之聚乙醛偽農藥共100包後,於100 年3月3日,以每包800元之價格,販售予在宜蘭縣○○鄉○ ○路○段○○○○○○○○○○○○號電線桿前方50公尺處工寮經 營偽農藥買賣之蘇新發。復於101年間某日時起至102年間, 以不詳之代價,向不詳之人,購入「剋蝨」(含亞滅培)、 「撲克拉錳」(含依普同、撲克拉)、「尚介靈」(含剋安 勃)、「毒蛾精」(含馬拉松、百滅寧、賽滅寧、芬化利) 、外包裝袋標示水稻用之「除蝨」(含芬普尼)等偽農藥後 ,連同委由不詳印刷廠印製「毒蛾精」、「滅飛蛾」等偽標 籤,販賣予在宜蘭縣○○鄉○○路○段○○○號處所經營偽農藥 買賣之劉東川。 三、劉東川明知未領有縣市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農藥販賣業執照, 不得擅自販賣偽農藥,竟基於販賣偽農藥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儲藏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9年間某日起,陸續向 蔡淳帆購入「吊絲」、「芽水」、「滅飛」等偽農藥成品, 及於101、102年間先後向林偉州購買「剋蝨」(含亞滅培) 、「撲克拉錳」(含依普同、撲克拉)、「尚介靈」(含剋 安勃)、「毒蛾精」(含馬拉松、百滅寧、賽滅寧、芬化利 )、外包裝袋標示水稻用之「除蝨」(含芬普尼)等偽農藥 成品後,再將林偉州交付「毒蛾精」、「滅飛蛾」等偽標籤 貼於裸包之前揭偽農藥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他人 及農委會管理農藥之正確性,進而在其位於宜蘭縣○○鄉○ ○路○段○○○號之處所,販售予知情或不知情之農民使用。 四、蘇新發明知未領有縣市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農藥販賣業執照, 不得擅自販賣偽農藥,竟基於販賣偽農藥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儲藏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8年間某日起,陸續向 蔡淳帆、林偉州等人,購買如附表五所示「保青翠」(俗稱 38)、「治蜘蛛」(俗稱黑藥水)、「專治菌」(俗稱38) 、「剋蟲丹」(俗稱吊絲、死不了)、「菌寶」、「飛滅」 及「聚乙醛」等偽農藥成品後,將蔡淳帆置放於箱內之「保 青翠」等偽標籤黏貼於偽農藥裸罐上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他人及農委會管理農藥之正確性,進而在宜蘭縣○ ○鄉○○路○段○○○○○○○○○○○○號電線桿前方50公尺處 工寮,於附表五所示時間、價格販售附表五所示之偽農藥予 附表所示之人及宜蘭縣大同鄉之農民簡正旺、簡明智、徐約 翰、陳祥德、陳榮雄等農民,簡正旺、簡明智、徐約翰、陳 祥德、陳榮雄等農民將購入之偽農藥使用於栽種之高麗菜上 ,蘇新發再於102年間以1件(約16、17顆)200至250元不等 之代價,向前揭農民及簡萬清等人收購高麗菜,進而販賣至 板橋「許仔」、臺北第一果菜市場「阿瑞」、新莊「阿明」 、彰化溪湖「國慶」、雲林西螺「阿國」等菜販及「大潤發 」大型量販店。 五、蔡淳帆、劉東川、陳飛宏及陳永祥均明知農委會業於86年9 月30日公告「三苯醋錫」(具消滅水稻害蟲金寶螺之藥效) 為農用禁藥,禁止製造、加工及輸入,並於88年1月1日公告 禁止銷售。蔡淳帆竟基於販賣禁用農藥之犯意,於102年2月 中旬,劉東川向其訂購「三苯醋錫」14件(每件100包,合 計1400包)後,經由鐘啟源介紹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新哥」或「阿修」之男子後,遂於102年間2月中旬後某 日,在雲林縣虎尾鎮往斗南方向某7-11便利商店前,向該名 男子以每包58元、總價81,200元代價,購入14件三苯醋錫, 蔡淳帆不知購入之三苯醋錫中有部分錫箔裸包內容物為不明 粉末而非三苯醋錫,竟仍以每包60元、總價84,000元之價格 ,販售予劉東川。劉東川另基於販賣禁用農藥之犯意,誤為 上開14件共1400包「三苯醋錫」均具有消滅金寶螺之功效, 而以每包85元之價格,販售予陳飛宏,並指示蔡淳帆於102 年3月1日委由「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民雄站所屬嘉 義小站,直接托運前述14件「三苯醋錫」至宜蘭縣○○鎮○ ○路○段○○○號4樓之1予陳飛宏。陳飛宏係宜蘭縣三星鄉「弘 安農藥行」負責人,亦基於販賣禁用農藥之犯意,於102年3 月2日收訖上揭「三苯醋錫」14件共1,400包後,誤為均具有 消滅金寶螺之功效,而以每包110元之代價轉售予羅東鎮「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羅東營業所主任陳永祥3件、員山鄉「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枕山營業所主任林麗珠之配偶曾再添5 件、三星鄉農民陳清土1件、不知姓名農民5件。陳永祥再基 於販賣禁用農藥之犯意,於102年3月間向陳飛宏購入前揭「 三苯醋錫」3箱、300包後,在其經營宜蘭縣○○鎮○○路○ 段○○○號「興農股份有限公司」羅東營業所,以每包130元之 代價,販賣「三苯醋錫」予不特定農民共207包。 肆、查獲過程: 一、於102年3月6日為警會同宜蘭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至陳永 祥經營位於宜蘭縣○○鎮○○路○段○○○號之「興農股份有限 公司」羅東營業所及其倉庫,由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人員, 依農藥管理法第40條第1項規定,進行行政檢查,查獲劉東 川向蔡淳帆購入再轉售陳永祥而尚未賣出之93包疑似「三苯 醋錫」之禁農藥,經分別於同年月7、8日將其中92包送請農 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下稱農藥試驗所)檢驗,檢驗結 果僅有1包含有「三苯醋錫」,其餘91包為農委會農藥試驗 所目前農藥試驗光譜無法檢驗之無農藥成分淡褐白色不明粉 末。另為警於102年6月25日、102年7月4日、102年7月31日 ,先後分別搜索同案被告李時賢、林世陽、張誌華、被告鐘 啟源、蔡淳帆、林凱琮、劉東川、蘇新發、羅稚凱、林偉州 、案外人陳信旭、蔡宗憲、汶萊企業社、聯額紙業有限公司 等住處或工廠、倉庫,分別扣得如附表六、七、八所示之物 (附表一所示者為其中所列部分工具)。 二、案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宜蘭 縣調查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移送暨宜蘭縣政府警 察局羅東分局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本件被告陳明珠、鐘啟源、楊志翔、羅稚凱、蔡淳帆、林琮 凱、林偉州、劉東川、蘇新發、陳飛宏、陳永祥所犯,均係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 項之規定,不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並得依同法第455條之8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 ,合先敘明。 貳、證據:上開犯罪事實,除被告陳明珠、鐘啟源、楊志翔、羅 稚凱、蔡淳帆、林琮凱、林偉州、劉東川、蘇新發、陳飛宏 、陳永祥李時賢、林世陽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如以 下所列被告等人或共犯李時賢、林世陽於偵查中之供述及相 關證據: 一、犯罪事實欄貳、一所示之犯行(同案被告李時賢、林世陽、 張誌華、被告楊志翔、羅稚凱共同犯加工、分裝、儲存及販 賣偽農藥,及被告鐘啟源與同案被告李時賢共同犯販賣偽農 藥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同案被告李時賢供述及│1.犯罪事實貳、一全部。 │ │ │證述 │2.李時賢加工、販賣予附表二│ │ │ │ 所示經銷商、農友之農藥原│ │ │ │ 體均係向張誌華所購入。 │ │ │ │3.蔡淳帆會開立支票給付向李│ │ │ │ 時賢購買偽農藥及農藥原體│ │ │ │ 之貨款,李時賢再將收受之│ │ │ │ 支票轉交張誌華,用以支付│ │ │ │ 向張誌華購買偽農藥原體之│ │ │ │ 款項,張誌華則將部分支票│ │ │ │ 再轉由王敬國、同居人陳文│ │ │ │ 英提示兌現。 │ ├──┼──────────┼─────────────┤ │ 2 │被告鐘啟源供述及證述│犯罪事實欄貳、一全部 │ │ │ │ │ ├──┼──────────┼─────────────┤ │ 3 │同案被告林世陽供述及│李時賢委託林世陽加工、分裝│ │ │證述 │偽農藥後,進而販賣偽農藥之│ │ │ │事實。 │ ├──┼──────────┼─────────────┤ │ 4 │被告楊志翔供述及證述│楊志翔受僱於李時賢,與李時│ │ │、證人許瑋芳證述 │賢共同加工、分裝偽農藥之事│ │ │ │實。 │ ├──┼──────────┼─────────────┤ │ 5 │被告羅稚凱之供述 │羅稚凱受僱於李時賢,依李時│ │ │ │賢指示載運偽農藥至鐘啟源住│ │ │ │處或其他地方。 │ ├──┼──────────┼─────────────┤ │ 6 │證人即被告蔡淳帆之證│1.蔡淳帆於99年間起向李時賢│ │ │述 │ 購買偽農藥之事實。 │ │ │ │2.蔡淳帆會開立土地銀行及其│ │ │ │ 配偶林靜姬玉山銀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0號之支票予 │ │ │ │ 李時賢,用以支付購買偽農│ │ │ │ 藥、農藥原體之貨款,期間│ │ │ │ ,蔡淳帆亦會將支票委由鐘│ │ │ │ 啟源轉交被告李時賢之事實│ │ │ │ 。 │ ├──┼──────────┼─────────────┤ │ 7 │證人胡自強、蕭仁德、│1.胡自強經鐘啟源介紹,自10│ │ │蔡紹宗、吳明賢等人證│ 1年間起向李時賢購買偽農 │ │ │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藥之事實。 │ │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2.羅稚凱載送偽農藥予胡自強│ │ │2年6月5日藥試化字第1│ 之事實。 │ │ │000000000號函及編號2│3.胡自強向李時賢購入偽農藥│ │ │0000000報告 │ 後,販賣含有剋安勃農藥成│ │ │ │ 分之「滅蟲靈」偽農藥予蕭│ │ │ │ 仁德後,輾轉販賣給吳明賢│ │ │ │ 之事實。 │ ├──┼──────────┼─────────────┤ │ 8 │證人即汶萊企業社員工│李時賢自98年至102年間,委 │ │ │蘇芬珍之證述 │託汶萊企業社製造偽農藥標籤│ │ │ │之事實。 │ ├──┼──────────┼─────────────┤ │ 9 │被告李時賢所使用0978│1.李時賢、鐘啟源共同販賣偽│ │ │613740號行動電話之通│ 農藥之事實。 │ │ │訊監察譯文1份 │2.李時賢委託汶萊企業社製造│ │ │ │ 偽農藥標籤之事實。 │ ├──┼──────────┼─────────────┤ │10 │證人即被告蔡淳帆所使│蔡淳帆向李時賢購買偽農藥之│ │ │用0000000000號、0913│事實。 │ │ │777779號、0000000000│ │ │ │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 │ │ │譯文各1份 │ │ ├──┼──────────┼─────────────┤ │11 │同案被告張誌華所使用│佐證張誌華自大陸地區輸入偽│ │ │大陸手機000-0000-000│農藥原體及與李時賢電話密切│ │ │0-56768之雙向通聯紀 │聯絡之事實。 │ │ │錄3份(中華電信、遠 │ │ │ │傳電信、臺灣大哥大各│ │ │ │1份)、同案被告李時 │ │ │ │賢所使用0000000000號│ │ │ │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 │ │ │1份及被告張誌華入出 │ │ │ │境資料 │ │ ├──┼──────────┼─────────────┤ │12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記載李時賢販賣如附表二之1 │ │ │六編號1.3所示李時賢 │~45所示之偽農藥與同上表所│ │ │處所,扣得扣押物編號│示之農民及經銷商,以及該等│ │ │E2-1、E2-6記事本各1 │偽農藥之配方。 │ │ │本。 │ │ ├──┼──────────┼─────────────┤ │13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記載李時賢加工、分裝偽農藥│ │ │六編號1.3所示李時賢 │之配方。 │ │ │處所,扣得扣押物編號│ │ │ │E2-2記事本1本 │ │ ├──┼──────────┼─────────────┤ │14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記載被告李時賢加工、分裝偽│ │ │四編號1.3所示李時賢 │農藥之時間、數量及配方。 │ │ │處所,扣得扣押物編號│ │ │ │E2-3、E2-4、E2-5記事│ │ │ │本各1本 │ │ ├──┼──────────┼─────────────┤ │15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記事本記載各種農藥之用途、│ │ │六編號1.1所示被告李 │效果,現金60萬元為李時賢販│ │ │時賢處所,扣得扣押物│賣偽農藥之所得。 │ │ │編號D2-1、D2-2記事本│ │ │ │各1本、D2-3現金60萬 │ │ │ │元 │ │ ├──┼──────────┼─────────────┤ │16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1.證明李時賢、楊志翔、羅稚│ │ │六編號1.2、1.3、1.4 │ 凱以如附表一所示機具,加│ │ │、1.5、附表六編號2所│ 工、分裝偽農藥進而販售之│ │ │示同案被告李時賢、被│ 事實。 │ │ │告鐘啟源之處所,扣得│2.鐘啟源提供農藥罐與李時賢│ │ │同上表所示之偽農藥、│ 之事實。 │ │ │機具、標籤、農藥分裝│3.張誌華自大陸地區輸入偽農│ │ │罐及分裝袋等物、搜索│ 藥原料、原體,再交予李時│ │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賢製造、加工、分裝之事實│ │ │錄表各1份 │ 。 │ ├──┼──────────┼─────────────┤ │17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李時賢、鐘啟源販賣偽農藥予│ │ │六編號3.1、3.2所示被│證人蔡淳帆之事實。 │ │ │告蔡淳帆處所,扣得扣│ │ │ │押物A9、A11、A22、C9│ │ │ │、C10、C11、C12、C13│ │ │ │、C16、C17、C21、C37│ │ │ │等物、搜索扣押筆錄、│ │ │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 │ ├──┼──────────┼─────────────┤ │18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李時賢自98年至102年間,委 │ │ │六編號9所示汶萊企業 │託汶萊企業社製造偽農藥標籤│ │ │社(即陳保興)處所,│之事實。 │ │ │扣得同上表所示之出貨│ │ │ │單、標籤、標籤樣章及│ │ │ │標籤光碟21片、搜索扣│ │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 │ │表各1份 │ │ ├──┼──────────┼─────────────┤ │19 │102年7月4日在如附表 │1.證明李時賢、楊志翔、羅稚│ │ │七所示同案被告李時賢│ 凱以如附表一所示機具,加│ │ │之處所,扣得同上表所│ 工、分裝偽農藥並販售之事│ │ │示之偽農藥原體等物、│ 實。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2.張誌華自大陸地區輸入偽農│ │ │品目錄表各1份 │ 藥原料、原體,再售予被告│ │ │ │ 李時賢加工、分裝之事實。│ ├──┼──────────┼─────────────┤ │20 │102年7月31日在如附表│林世陽受李時賢委託加工及分│ │ │八編號2、2.2所示同案│裝偽農藥之事實。 │ │ │被告林世陽之處所,扣│ │ │ │得同上表所示之偽農藥│ │ │ │、機具、標籤及農藥分│ │ │ │裝罐及分裝袋、搜索扣│ │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 │ │表各1份 │ │ ├──┼──────────┼─────────────┤ │2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證明在李時賢、鐘啟源上揭處│ │ │藥物毒物試驗所102年7│所查扣之偽農藥原體及成品、│ │ │月5日藥試化字第10226│半成品,含有偽農藥成分之事│ │ │23921號函、送檢樣品 │實。 │ │ │檢驗結果彙整表暨農藥│ │ │ │檢驗報告、102年7月9 │ │ │ │日藥試化字第00000000│ │ │ │33號函、送檢樣品檢驗│ │ │ │結果彙整表暨農藥檢驗│ │ │ │報告。 │ │ ├──┼──────────┼─────────────┤ │2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證明在李時賢、鐘啟源上揭處│ │ │藥物毒物試驗所農藥檢│所查扣之偽農藥原體及成品、│ │ │驗報告編號00000000號│半成品,含有偽農藥成分之事│ │ │、00000000號、272403│實。 │ │ │11號~00000000號、27│ │ │ │290801號共9份。 │ │ ├──┼──────────┼─────────────┤ │2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證明在林世陽上揭處所查扣之│ │ │藥物毒物試驗所農藥檢│偽農藥原體及成品、半成品,│ │ │驗報告編號00000000號│含有偽農藥成分之事實。 │ │ │~00000000號共26份。│ │ ├──┼──────────┼─────────────┤ │24 │附表七所示於102年7月│佐證張誌華自大陸地區輸入偽│ │ │4日搜索押筆錄、扣押 │農藥原料、原體,再販售予李│ │ │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 │時賢之事實。 │ │ │押物編號A-2-1~A-2-4│ │ │ │「布芬淨」偽藥原體之│ │ │ │外包裝上有大陸地區「│ │ │ │四川川眉特種芒硝有限│ │ │ │公司、元明粉」等字樣│ │ │ │之照片6張。 │ │ ├──┼──────────┼─────────────┤ │25 │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10│1.上開票號AA0000000號之支 │ │ │2年7月24日玉山東嘉字│ 票款項,係存入張誌華之友│ │ │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 人王敬國帳戶,支票背面背│ │ │發票人林靜姬所簽發如│ 書欄並有李時賢註記之「源│ │ │下支票提示資料: │ 」字。 │ │ │1.票號AA0000000號、 │2.上開票號BA0000000號、BA0│ │ │ 發票日100年7月30日│ 581710號之支票款項,係存│ │ │ 、金額21萬9,550元 │ 入張誌華之同居人陳文英帳│ │ │ 之支票 │ 戶,支票背面背書欄並有李│ │ │2.票號BA0000000號、 │ 時賢註記之「源」、「小」│ │ │ 發票日101年6月23日│ 字。 │ │ │ 、金額17萬元之支票│3.佐證李時賢販賣偽農藥與蔡│ │ │3.票號BA0000000號、 │ 淳帆,蔡淳帆並以上開支票│ │ │ 發票日101年7月5日 │ 支付貨款。 │ │ │ 、金額29萬6,000元 │4.佐證李時賢所述,其向蔡淳│ │ │ 之支票 │ 帆取得上開支票後,再轉交│ │ ├──────────┤ 給張誌華,用以支付其向張│ │ │張誌華、陳文英全戶戶│ 誌華購買偽農藥原體之貨款│ │ │籍資料、張誌華入出境│ 。 │ │ │資料、附表八編號1所 │5.佐證張誌華於100、101年間│ │ │示之物 │ 在友人王敬國開設「進文貿│ │ │ │ 易有限公司」任職並領取薪│ │ │ │ 資,及張誌華將自李時賢處│ │ │ │ 取得蔡淳帆交付之支票,分│ │ │ │ 別存入王敬國、陳文英帳戶│ │ │ │ 提示兌現之事實。 │ ├──┼──────────┼─────────────┤ │26 │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10│1.上開支票之背書欄內,分別│ │ │2年7月24日玉山東嘉字│ 有李時賢註記之「源」、「│ │ │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 鐘啟源」、「蔡」、「春」│ │ │發票人林靜姬所簽發如│ 、「李時弦」等文字,且部│ │ │下支票提示資料: │ 分提示存入李時賢配偶李宜│ │ │1.票號AA0000000號、 │ 臻之金融帳戶。 │ │ │ 發票日100年8月30日│2.佐證李時賢販賣偽農藥予蔡│ │ │ 、金額45萬5,400元 │ 淳帆,蔡淳帆並以上開支票│ │ │ 之支票 │ 支付貨款。 │ │ │2.票號AA0000000號、 │ │ │ │ 發票日100年10月5日│ │ │ │ 、金額25萬8,600元 │ │ │ │ 之支票 │ │ │ │3.票號AA0000000號、 │ │ │ │ 發票日100年11月5日│ │ │ │ 、金額29萬元之支票│ │ │ │4.票號AA0000000號、 │ │ │ │ 發票日100年12月5日│ │ │ │ 、金額13萬元之支票│ │ │ │5.票號AA0000000號、 │ │ │ │ 發票日101年1月5日 │ │ │ │ 、金額31萬5,450元 │ │ │ │ 之支票 │ │ │ │6.票號AA0000000號、 │ │ │ │ 發票日101年2月5日 │ │ │ │ 、金額32萬5,400元 │ │ │ │ 之支票 │ │ │ │7.票號AA0000000號、 │ │ │ │ 發票日101年3月8日 │ │ │ │ 、金額23萬6,565元 │ │ │ │ 之支票 │ │ │ │8.票號AA0000000號、 │ │ │ │ 發票日101年5月11日│ │ │ │ 、金額27萬1,200元 │ │ │ │ 之支票 │ │ │ │9.票號AA0000000號、 │ │ │ │ 發票日101年5月18日│ │ │ │ 、金額27萬1,200元 │ │ │ │ 之支票 │ │ │ │10.票號BA0000000號、│ │ │ │ 發票日101年6月9日│ │ │ │ 、金額17萬元之支 │ │ │ │ 票 │ │ │ │11.票號BA0000000號、│ │ │ │ 發票日101年6月16 │ │ │ │ 日、金額17萬元之 │ │ │ │ 支票 │ │ │ │12.票號BA0000000號、│ │ │ │ 發票日101年6月30 │ │ │ │ 日、金額11萬元之 │ │ │ │ 支票 │ │ │ │13.票號BA0000000號、│ │ │ │ 發票日101年7月30 │ │ │ │ 日、金額13萬7,000│ │ │ │ 元之支票 │ │ │ │14.票號BA0000000號、│ │ │ │ 發票日101年8月13 │ │ │ │ 日、金額21萬4,930│ │ │ │ 元之支票 │ │ │ │15.票號BA0000000號、│ │ │ │ 發票日101年8月20 │ │ │ │ 日、金額21萬4,930│ │ │ │ 元之支票 │ │ │ │16.票號BA0000000號、│ │ │ │ 發票日101年10月13│ │ │ │ 日、金額16萬3,225│ │ │ │ 元之支票 │ │ │ │17.票號BA0000000號、│ │ │ │ 發票日101年10月20│ │ │ │ 日、金額16萬3,225│ │ │ │ 元之支票 │ │ │ │18.票號BA0000000號、│ │ │ │ 發票日101年10月27│ │ │ │ 日、金額16萬3,225│ │ │ │ 元之支票 │ │ │ │19.票號BA0000000號、│ │ │ │ 發票日101年11月10│ │ │ │ 日、金額11萬9,185│ │ │ │ 元之支票 │ │ │ │20.票號BA0000000號、│ │ │ │ 發票日102年4月30 │ │ │ │ 日、金額13萬5,000│ │ │ │ 元之支票 │ │ └──┴──────────┴─────────────┘ 二、犯罪事實欄貳、二所示犯行部分(被告陳明珠與同案被告 林世陽分別與張誌華等15人共同犯加工、分裝、儲存及販 賣偽農藥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同案被告林世陽之自白│犯罪事實欄貳、二 │ ├──┼──────────┼─────────────┤ │ 2 │被告陳明珠之自白 │林世陽受他人委託加工、分裝│ │ │ │偽農藥,及陳明珠受僱於林世│ │ │ │陽之事實。 │ ├──┼──────────┼─────────────┤ │ 3 │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時賢│林世陽從事加工、分裝偽農藥│ │ │之證述 │工作之事實。 │ ├──┼──────────┼─────────────┤ │ 4 │證人即被告鐘啟源之證│林世陽接受其他製作、販賣偽│ │ │述 │農藥業者委託從事加工、分裝│ │ │ │偽農藥之事實。 │ ├──┼──────────┼─────────────┤ │ 5 │同案被告李時賢所使用│林世陽從事加工、分裝偽農藥│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工作之事實。 │ │ │通訊監察譯文1份(與 │ │ │ │同案被告林世陽所使用│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通聯部分) │ │ ├──┼──────────┼─────────────┤ │ 6 │同案被告張誌華所使用│張誌華販賣農藥原體及委託林│ │ │大陸手機000-0000-000│世陽加工、分裝偽農藥之事實│ │ │0-56768之雙向通聯紀 │。 │ │ │錄3份(中華電信、遠 │ │ │ │傳電信、臺灣大哥大各│ │ │ │1份)、同案被告林世 │ │ │ │陽所使用0000000000號│ │ │ │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 │ │ │1份 │ │ ├──┼──────────┼─────────────┤ │ 7 │102年7月31日在如附表│林世陽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 │八編號2.2所示同案被 │代號「勇」、「林」等男子委│ │ │告林世陽之處所,扣得│託加工、分裝偽農藥之事實。│ │ │之便條紙3張、搜索扣 │ │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 │ │表各1份 │ │ ├──┼──────────┼─────────────┤ │ 8 │102年7月31日在如附表│林世陽受張誌華等人分別委託│ │ │八編號2.1、2.2所示林│加工、分裝偽農藥之事實。 │ │ │世陽之處所,扣得同上│ │ │ │表所示之偽農藥、機具│ │ │ │、標籤及農藥分裝罐及│ │ │ │分裝袋及搜索扣押筆錄│ │ │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份 │ │ ├──┼──────────┼─────────────┤ │ 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證明在林世陽上揭處所查扣之│ │ │藥物毒物試驗所農藥檢│偽農藥原體及成品、半成品,│ │ │驗報告編號00000000號│含有偽農藥成分之事實。 │ │ │~00000000號共26份。│ │ └──┴──────────┴─────────────┘ 三、犯罪事實參、一部分(被告蔡淳帆、林琮凱共同犯加工、分 裝及販賣偽農藥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蔡淳帆供述及證述│犯罪事實參之一全部 │ ├──┼──────────┼─────────────┤ │ 2 │被告林琮凱供述及證述│受僱於蔡淳帆,與蔡淳帆共同│ │ │ │加工、分裝及販賣偽農藥之事│ │ │ │實。 │ ├──┼──────────┼─────────────┤ │ 3 │證人林靜姬之證述 │蔡淳帆、林琮凱共同加工、分│ │ │ │裝及販賣偽農藥之事實。 │ ├──┼──────────┼─────────────┤ │ 4 │證人即被告蘇新發之證│蘇新發向蔡淳帆購買如附表四│ │ │述 │編號1所示偽農藥之事實。 │ ├──┼──────────┼─────────────┤ │ 5 │證人即被告劉東川之證│劉東川向蔡淳帆購買如附表四│ │ │述 │編號2所示偽農藥之事實。 │ ├──┼──────────┼─────────────┤ │ 6 │證人陳志和之證述 │陳志和向蔡淳帆購買如附表四│ │ │ │編號3所示偽農藥之事實。 │ ├──┼──────────┼─────────────┤ │ 7 │證人蔡宗憲之證述 │蔡宗憲向被告蔡淳帆購買如附│ │ │ │表四編號4所示偽農藥之事實 │ │ │ │。 │ ├──┼──────────┼─────────────┤ │ 8 │證人徐良易之證述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電話,為蔡淳帆│ │ │ │使用之事實。 │ ├──┼──────────┼─────────────┤ │ 9 │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時賢│蔡淳帆向李時賢購買偽農藥原│ │ │之證述 │體,向鐘啟源購買偽農藥空罐│ │ │ │容器,進而加工、分裝及販賣│ │ │ │之事實。 │ ├──┼──────────┼─────────────┤ │10 │證人即被告鐘啟源之證│蔡淳帆向李時賢購買偽農藥原│ │ │述 │體,向鐘啟源購買偽農藥、空│ │ │ │罐容器,進而加工、分裝及販│ │ │ │賣之事實。 │ ├──┼──────────┼─────────────┤ │11 │證人即聯額紙業有限公│蔡淳帆委託聯額紙業有限公司│ │ │司員工蕭雅娟、李雅宸│製造偽農藥標籤之事實。 │ │ │之證述 │ │ ├──┼──────────┼─────────────┤ │12 │被告蔡淳帆所使用0931│1.蔡淳帆、林琮凱加工、分裝│ │ │888881、0000000000號│ 及販賣偽農藥之事實。 │ │ │、0000000000號、0976│2.蔡淳帆委託聯額紙業有限公│ │ │152189號行動電話之通│ 司製造偽農藥標籤之事實。│ │ │訊監察譯文各1份 │ 。 │ ├──┼──────────┼─────────────┤ │13 │被告林琮凱所使用0916│蔡淳帆、林琮凱加工、分裝及│ │ │211477號行動電話之通│販賣偽農藥之事實。 │ │ │訊監察譯文1份 │ │ ├──┼──────────┼─────────────┤ │14 │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時賢│蔡淳帆向李時賢購買偽農藥,│ │ │所使用0000000000號行│再加工、分裝及販賣之事實。│ │ │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 │1份 │ │ ├──┼──────────┼─────────────┤ │15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蔡淳帆、林琮凱販賣偽農藥予│ │ │六編號3.1、3.2所示被│如附表四所示蘇新發等12人之│ │ │告蔡淳帆、林琮凱處所│事實。 │ │ │扣得同上表所載A10送 │ │ │ │貨筆記本、A11筆記本 │ │ │ │、A12到A21訂購送貨本│ │ │ │、A22收據出貨單、A25│ │ │ │出訂貨單、托運單、A3│ │ │ │0訂購收據、A30送貨單│ │ │ │、C25、C26訂購送貨單│ │ │ │之出貨記錄、搜索扣押│ │ │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 │ │ │表各1份 │ │ ├──┼──────────┼─────────────┤ │16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1.蔡淳帆、林琮凱加工、分裝│ │ │六編號3.1、3.2所示被│ 偽農藥之事實。 │ │ │告蔡淳帆、林琮凱處所│2.蔡淳帆向鐘啟源購買裝偽農│ │ │扣得同上表所載之機具│ 藥之容器等事實。 │ │ │、偽農藥、標籤、容器│3.蔡淳帆委託聯額紙業有限公│ │ │、鋁箔袋等物、現場照│ 司製造偽農藥標籤之事實。│ │ │片37張、搜索扣押筆錄│ │ │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份 │ │ ├──┼──────────┼─────────────┤ │17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被告蔡淳帆販賣偽農藥予劉東│ │ │六編號5.1、5.2所示劉│川之事實。 │ │ │東川處所,扣得同上表│ │ │ │所示之偽農藥、搜索扣│ │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 │ │表各1份 │ │ ├──┼──────────┼─────────────┤ │18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證明蔡淳帆販賣偽農藥予蘇新│ │ │六編號6.1、6.2所示蘇│發之事實。 │ │ │新發處所,扣得同上表│ │ │ │所示之偽農藥、搜索扣│ │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 │ │表各1份 │ │ ├──┼──────────┼─────────────┤ │19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證明蔡淳帆販賣偽農藥予蔡宗│ │ │六編號8所示證人蔡宗 │憲之事實。 │ │ │憲處所,扣得同上表所│ │ │ │示之偽農藥、搜索扣押│ │ │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各1份 │ │ ├──┼──────────┼─────────────┤ │20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蔡淳帆委託聯額紙業有限公司│ │ │六編號10所示聯額紙業│製造偽農藥標籤之事實。 │ │ │有限公司,扣得同上表│ │ │ │所示之銷貨單、標籤、│ │ │ │及標籤光碟1片、搜索 │ │ │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錄表各1份 │ │ ├──┼──────────┼─────────────┤ │2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蔡淳帆及劉東川、蘇新發、蔡│ │ │藥物毒物試驗所102年7│宗憲如附表六所示查扣之偽農│ │ │月5日藥試化字第10226│藥原體及成品、半成品,含有│ │ │23921號函、送檢樣品 │農藥成分之事實。 │ │ │檢驗結果彙整表暨農藥│ │ │ │檢驗報告、102年7月5 │ │ │ │日藥試化字第00000000│ │ │ │30號函、送檢樣品檢驗│ │ │ │結果彙整表暨農藥檢驗│ │ │ │報告。 │ │ ├──┼──────────┼─────────────┤ │2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蔡淳帆如附表六所示查扣之偽│ │ │藥物毒物試驗所農藥檢│農藥原體及成品、半成品,含│ │ │驗報告編號00000000 │有農藥成分之事實。 │ │ │號1份。 │ │ └──┴──────────┴─────────────┘ 四、犯罪事實參、二部分(被告林偉州犯販賣偽農藥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林偉州之供述 │坦承販賣犯罪事實參之二所載│ │ │ │「聚乙醛」、「尚介靈」、「│ │ │ │毒蛾精」等偽農藥予蘇新發、│ │ │ │劉東川之事實。 │ ├──┼──────────┼─────────────┤ │ 2 │證人即被告蘇新發之證│林偉州於100年3月3日,以每 │ │ │述 │包800元價格,販賣偽農藥聚 │ │ │ │乙醛共100包予蘇新發之事實 │ │ │ │。 │ ├──┼──────────┼─────────────┤ │ 3 │證人即被告劉東川之證│1.劉東川於101、102年間,向│ │ │述 │ 林偉州購買「剋蝨」(含亞│ │ │ │ 滅培)、「撲克拉錳」(含│ │ │ │ 依普同、撲克拉)、「尚介│ │ │ │ 靈」(含剋安勃)、「毒蛾│ │ │ │ 精」(含馬拉松、百滅寧、│ │ │ │ 賽滅寧、芬化利)、外包裝│ │ │ │ 袋標示水稻用之「除蝨」(│ │ │ │ 含芬普尼)等偽農藥之事實│ │ │ │ 。 │ │ │ │2.林偉州提供「毒蛾精」、「│ │ │ │ 滅飛蛾」等偽農藥標籤予劉│ │ │ │ 東川之事實。 │ ├──┼──────────┼─────────────┤ │ 4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證明林偉州販賣偽農藥予劉東│ │ │六編號5.1、5.2所示被│川之事實。 │ │ │告劉東川處所,扣得「│ │ │ │剋蝨」、「撲克拉錳」│ │ │ │、「尚介靈」、「毒蛾│ │ │ │精」、外包裝袋標示水│ │ │ │稻用之「除蝨」(含芬│ │ │ │普尼)等偽農藥及「毒│ │ │ │蛾精」、「滅飛蛾」農│ │ │ │藥貼紙各1袋、搜索扣 │ │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 │ │表各1份 │ │ ├──┼──────────┼─────────────┤ │ 5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證明林偉州於100年3月3日販 │ │ │六編號6.1、6.2所示被│賣偽農藥聚乙醛共100包予蘇 │ │ │告蘇新發處所,扣得編│新發之事實。 │ │ │號L2-07-1~21之聚乙 │ │ │ │醛共22包、L3-5應收帳│ │ │ │款明細表1張、搜索扣 │ │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 │ │表各1份 │ │ ├──┼──────────┼─────────────┤ │ 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林偉州販賣予劉東川、蘇新發│ │ │藥物毒物試驗所102年 │如上所示查扣偽農藥之成品,│ │ │7月5日藥試化字第1022│含有農藥成分之事實。 │ │ │623930號函、送檢樣品│ │ │ │檢驗結果彙整表暨農藥│ │ │ │檢驗報告。 │ │ └──┴──────────┴─────────────┘ 五、犯罪事實參、三部分(被告劉東川犯販賣偽農藥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劉東川之供述 │坦承於99年間某日起,陸續向│ │ │ │蔡淳帆購入「吊絲」、「芽水│ │ │ │」、「滅飛」等偽農藥成品,│ │ │ │及於101年間向被告林偉州購 │ │ │ │買「剋蝨」、「撲克拉錳」、│ │ │ │「尚介靈」、「毒蛾精」、外│ │ │ │包裝袋標示水稻用之「除蝨」│ │ │ │(含芬普尼)等偽農藥成品後│ │ │ │,再將林偉州交付「毒蛾精」│ │ │ │等偽標籤貼於裸包之前揭偽農│ │ │ │藥後,在其位於宜蘭縣大同鄉│ │ │ │○○路0段000號之處所,販售│ │ │ │予知情或不知情之農民使用等│ │ │ │事實。 │ ├──┼──────────┼─────────────┤ │ 2 │證人即被告林偉州之供│1.劉東川於101年間起,向林 │ │ │述 │ 偉州購買「撲克拉錳」(含│ │ │ │ 依普同、撲克拉)、「尚介│ │ │ │ 靈」(含剋安勃)、「毒蛾│ │ │ │ 精」(含馬拉松、百滅寧、│ │ │ │ 賽滅寧、芬化利)、外包裝│ │ │ │ 袋標示水稻用之「除蝨」(│ │ │ │ 含芬普尼)等偽農藥之事實│ │ │ │ 。 │ │ │ │2.林偉州提供「毒蛾精」、「│ │ │ │ 滅飛蛾」等偽農藥標籤予劉│ │ │ │ 東川之事實。 │ ├──┼──────────┼─────────────┤ │ 3 │證人即被告蔡淳帆之證│蔡淳帆販賣如附表四編號2所 │ │ │述 │示偽農藥予劉東川之事實。 │ │ │ │ │ ├──┼──────────┼─────────────┤ │ 4 │被告蔡淳帆所使用 │佐證劉東川向蔡淳帆購買偽農│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藥後,再販售予農民之事實。│ │ │與劉東川所使用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 │ │ ├──┼──────────┼─────────────┤ │ 5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佐證劉東川向蔡淳帆、林偉州│ │ │六編號5.1、5.2所示被│購買偽農藥後,再販售予農民│ │ │告劉東川處所,扣得「│之事實。 │ │ │剋蝨」、「撲克拉錳」│ │ │ │、「尚介靈」、「毒蛾│ │ │ │精」、「清晴晴」、 │ │ │ │「菌絕」、「專治菌」│ │ │ │、外包裝袋標示水稻用│ │ │ │之「除蝨」(含芬普尼│ │ │ │)等偽農藥及「毒娥精│ │ │ │」、「滅飛蛾」農藥貼│ │ │ │紙各1袋、搜索扣押筆 │ │ │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 │ │1份 │ │ ├──┼──────────┼─────────────┤ │ 6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佐證劉東川向蔡淳帆購買偽農│ │ │六編號3.1、3.2所示被│藥後,再販售予農民之事實。│ │ │告蔡淳帆、林琮凱處所│ │ │ │扣得同上表所載A12、 │ │ │ │A16、A19、訂購送貨本│ │ │ │、A25出訂貨單、托運 │ │ │ │單、A30訂購收據、C25│ │ │ │訂購送貨單之出貨記錄│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物品目錄表各1份 │ │ ├──┼──────────┼─────────────┤ │ 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劉東川處所查扣之偽農藥成品│ │ │藥物毒物試驗所102年 │,含有農藥成分之事實。 │ │ │7月5日藥試化字第1022│ │ │ │623930號函、送檢樣品│ │ │ │檢驗結果彙整表暨農藥│ │ │ │檢驗報告。 │ │ └──┴──────────┴─────────────┘ 六、犯罪事實參、四部分(被告蘇新發犯販賣偽農藥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蘇新發之供述 │犯罪事實參之四全部 │ ├──┼──────────┼─────────────┤ │ 2 │證人即被告林偉州之供│林偉州於100年3月3日販賣偽 │ │ │述 │農藥聚乙醛共100包予蘇新發 │ │ │ │之事實。 │ ├──┼──────────┼─────────────┤ │ 2 │證人即被告蔡淳帆之證│蔡淳帆販賣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述 │示偽農藥予蘇新發之事實。 │ │ │ │ │ ├──┼──────────┼─────────────┤ │ 4 │證人簡明智之證述 │簡明智有向蘇新發購買偽農藥│ │ │ │之事實。 │ ├──┼──────────┼─────────────┤ │ 5 │證人徐約翰之證述 │徐約翰有向蘇新發購買偽農藥│ │ │ │之事實。 │ ├──┼──────────┼─────────────┤ │ 6 │證人陳祥德之證述 │陳祥德有向蘇新發購買偽農藥│ │ │ │之事實。 │ ├──┼──────────┼─────────────┤ │ 7 │證人陳榮雄之證述 │陳榮雄有向蘇新發購買偽農藥│ │ │ │之事實。 │ ├──┼──────────┼─────────────┤ │ 8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蘇新發向農民收購之高麗菜確│ │ │限公司102年7月11日函│實有於102年間販售至大潤發 │ │ │文及證人簡萬清證述 │量販店之事實。 │ ├──┼──────────┼─────────────┤ │ 9 │被告蔡淳帆所使用0976│佐證蘇新發向蔡淳帆購買偽農│ │ │152189號、000000000 │藥後,再販售予農民之事實。│ │ │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蘇新│ │ │ │發所使用0000000000號│ │ │ │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 │ │ │文1份 │ │ ├──┼──────────┼─────────────┤ │10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蘇新發販賣偽農藥予如附表五│ │ │六編號6.1、6.2所示被│所示簡明智等26位農民之事實│ │ │告蘇新發處所,扣得同│。 │ │ │上表所示L1-4估價單1 │ │ │ │本、L3-1-1~4之出貨 │ │ │ │單四本、L3-2-1~6之 │ │ │ │出貨資料6本、L3-3-1 │ │ │ │~3之記事本3本、搜索│ │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 │ │表各1份 │ │ ├──┼──────────┼─────────────┤ │11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佐證蘇新發向蔡淳帆、林偉州│ │ │六編號6.1、6.2所示被│購買偽農藥後,再販售予農民│ │ │告蘇新發處所,扣得「│,及蘇新發黏貼偽標籤於偽農│ │ │保青翠」(俗稱38)、│藥上之事實。 │ │ │「治蜘蛛」(俗稱黑藥│ │ │ │水)、「專治菌」(俗│ │ │ │稱38)、「剋蟲丹」(│ │ │ │俗稱吊絲、死不了)、│ │ │ │「菌寶」、「飛滅」、│ │ │ │「聚乙醛」等偽農藥及│ │ │ │農藥標籤貼紙6袋、搜 │ │ │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目錄表各1份 │ │ ├──┼──────────┼─────────────┤ │12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佐證蘇新發向蔡淳帆購買偽農│ │ │六編號3.1、3.2所示被│藥後,再販售予農民之事實。│ │ │告蔡淳帆、林琮凱處所│ │ │ │扣得同上表所載A11、 │ │ │ │A17、A19、A21訂購送 │ │ │ │貨本、A25出訂貨單、 │ │ │ │托運單、C26訂購送貨 │ │ │ │單之出貨記錄、搜索扣│ │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 │ │表各1份 │ │ ├──┼──────────┼─────────────┤ │1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蘇新發處所查扣之偽農藥成品│ │ │藥物毒物試驗所102年 │,含有農藥成分之事實。 │ │ │7月5日藥試化字第1022│ │ │ │ 623930號函、送檢樣 │ │ │ │品檢驗結果彙整表暨 │ │ │ │農藥檢驗報告。 │ │ └──┴──────────┴─────────────┘ 七、犯罪事實參、五部分(被告蔡淳帆、劉東川、陳飛宏、陳永 祥犯販賣禁用農藥三苯醋錫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蔡淳帆之供述 │於102年2月中旬,以每包58元│ │ │ │價格,向綽號「新哥」、「修│ │ │ │哥」購入每件100包之三苯醋 │ │ │ │錫共14件,再以每包60元之價│ │ │ │格,販售予被告劉東川。 │ ├──┼──────────┼─────────────┤ │ 2 │被告劉東川之供述 │於102年2月下旬,以每包60元│ │ │ │價格,向蔡淳帆購入每件100 │ │ │ │包之三苯醋錫共14件,再以每│ │ │ │包85元之價格,販售予陳飛宏│ │ │ │。 │ ├──┼──────────┼─────────────┤ │ 3 │被告陳飛宏之供述 │於102年2月下旬,以每包85元│ │ │ │價格,向劉東川購入每件100 │ │ │ │包之三苯醋錫共14件,再以每│ │ │ │包110元之價格,轉售予羅東 │ │ │ │鎮「興農股份有限公司」羅東│ │ │ │營業所主任陳永祥3件、員山 │ │ │ │鄉「興農股有限公司」枕山營│ │ │ │業所主任林麗珠之配偶曾再添│ │ │ │5件、三鄉農民陳清土1件、不│ │ │ │知姓名農民5件。 │ ├──┼──────────┼─────────────┤ │ 4 │被告陳永祥之供述 │於102年3月初,以每包110元 │ │ │ │價格,向劉東川購入每件100 │ │ │ │包之三苯醋錫共3件,再以每 │ │ │ │包13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 │ │ │ │定之農民,共販售207包。 │ ├──┼──────────┼─────────────┤ │ 5 │證人徐良易之證述 │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係證│ │ │ │人徐良易申請後,交由蔡淳帆│ │ │ │使用。 │ ├──┼──────────┼─────────────┤ │ 6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1.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於102 │ │ │署會同宜蘭縣動植物防│ 年3月6日至陳永祥經營之「│ │ │疫所於102年3月6日至 │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羅東營│ │ │興農公司羅東營業所及│ 業所及其倉庫進行行政檢查│ │ │其倉庫行政檢查之扣案│ ,查扣疑似三苯醋錫禁用農│ │ │疑似三苯醋錫禁用農藥│ 藥93包。 │ │ │93包、宜蘭縣動植物防│2.扣案放置疑似三苯醋錫之外│ │ │疫所封存物品清單、農│ 包裝紙箱上,貼有1張托運 │ │ │藥保管切結書各1份、 │ 單,記載托運單位為嘉里大│ │ │照片16張 │ 榮物流公司、收貨人為陳飛│ │ │ │ 宏,地○○○鎮○○路○段 │ │ │ │ 199號4樓之1、電話0000000│ │ │ │ 74,寄件人電話0000000000│ │ │ │ 、「嘉義〉羅東」、共14件│ │ │ │ 之3。 │ ├──┼──────────┼─────────────┤ │ 7 │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0000000000係以徐良易名義申│ │ │申登資料 │請,惟帳單地址係登載蔡淳帆│ │ │ │位於嘉義市○○路○○巷○○號住│ │ │ │所之地址。 │ ├──┼──────────┼─────────────┤ │ 8 │被告蔡淳帆所使用門號│彼等間於102年2月中旬至3月 │ │ │0000000000、00000000│初確有相互聯絡,佐證劉東川│ │ │81行動電話;被告劉東│向蔡淳帆訂購三苯醋錫,再轉│ │ │川所使用0000000000行│售予陳飛宏,陳飛宏再轉售予│ │ │動電話;被告陳飛宏所│陳永祥之事實。 │ │ │使用0000000000行動電│ │ │ │話、被告陳永祥所使用│ │ │ │0000000000等行動電話│ │ │ │等於102年2、3月間之 │ │ │ │通聯紀錄各1份。 │ │ ├──┼──────────┼─────────────┤ │ 9 │嘉里大榮物流公司回覆│蔡淳帆於102年3月1日委由嘉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里大榮物流公司民雄站所屬嘉│ │ │署102年3月8日宜檢文 │義小站,直接托運前述14件三│ │ │庚102他284字第03502 │苯醋錫至宜蘭縣○○鎮○○路│ │ │函資料、嘉里大榮物流│2段199號4樓之1予陳飛宏之事│ │ │托運單號00000000000 │實。 │ │ │戶簽收單影本2紙、臺 │ │ │ │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 │ │察事務官102年3月7日 │ │ │ │務電話紀錄1份 │ │ ├──┼──────────┼─────────────┤ │1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上開查扣之93包疑似「三苯醋│ │ │藥物毒物試驗所出具之│錫」之禁用農藥,經將其中92│ │ │報告編號:00000000號│包送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 │ │、00000000號~230802│藥物毒物試驗所檢驗,檢驗結│ │ │09號、00000000號~23│果僅有1包含有「三苯醋錫」 │ │ │080382號等農藥檢驗報│,餘91包為農委會農藥試驗所│ │ │告共92份 │目前農藥試驗光譜無法檢驗之│ │ │ │無農藥成分淡褐白色不明粉末│ │ │ │。 │ ├──┼──────────┼─────────────┤ │11 │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10│查扣檢驗結果無農藥成份之不│ │ │2年6月7日動防四字第 │明粉末(即上述91包),經宜│ │ │0000000000號函暨照片│蘭縣動植物防疫所以實體進行│ │ │7張 │測試,並無消滅水稻害蟲金寶│ │ │ │螺之藥效。 │ └──┴──────────┴─────────────┘ 參、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陳明珠、鐘啟源、楊志翔、羅稚凱、蔡 淳帆、林琮凱、林偉州、劉東川、蘇新發、陳飛宏、陳永祥 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 告陳明珠、鐘啟源、楊志翔、羅稚凱、蔡淳帆、林琮凱、林 偉州、劉東川、蘇新發、陳飛宏、陳永祥願受科刑範圍如主 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 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 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 明。 肆、扣押物品部分: 一、農藥管理法於96年7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日起生效施 行,修正後農藥管理法刪除第53條第1項之刑事沒收規定, 改於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 均沒入之: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三、依 本法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第七條第一款偽農 藥之器械、原料。…。」,考其修正理由,謂:「為防止禁 用農藥或偽農藥對農業環境及社會之危害,依本法查獲之偽 禁農藥及供製造、加工或分裝偽禁農藥之器械、原料,倘不 先予處分,俟司法機關裁判後再為處理,恐有外洩並對環境 及國人健康造成危害之虞,爰修正主管機關得於刑事裁判前 ,先行就查獲之農藥、器械或物品予以沒入處理」、「為配 合本條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由沒收修正為主管機關沒入 ,故該涉案貨品之處置與司法機關無涉,修正其處理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無須再會同法務部」等語,即係將偽農 藥、器械之處置由刑事沒收劃歸行政沒入,而非在刑事沒收 外,賦予行政機關沒入之權限,否則無須刻意將刑事沒收規 定刪除,是就查扣各該禁用農藥與偽農藥之行政沒入處置, 核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係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 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 度臺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參以偽農藥之成分對 於人體或環境有重大之影響,倘如由司法機關以非專業、妥 適之方式執行沒收,即有可能因而造成人體或環境之傷害, 自宜由專業之主管機關執行沒入為宜。是扣案之下列禁用農 藥或偽農藥,或被告等人遭查獲供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偽 農藥之器械、原料,本院將爰依農藥管理法第55條第1項函 請農委會予以沒入: ㈠附表六下列部分所示者: 1.編號1.3(扣押物編號E2-1至E2-8除外)。 2.編號1.4。 3.編號1.5(扣案物編號E-AG-1至E-AG-4除外)。 4.編號2扣押物編號E-16、E-17、E-20。 5.編號3.2(扣押物編號C-22、C-24至27、C-29至35除外)。 6.編號5.1(扣押物編號K01、K02-1至K02-5、K03、K04-1至 K04-2除外)。 7.編號5.2。 8.編號6.1(扣押物編號L3-1-1至L3-10-6除外)。 9.編號6.2扣押物編號L1-09-1至L1-09-2。 10.編號7扣押物編號F1-03、F1-04。 11.編號8(扣押物編號G1-16、G1-17除外)。 ㈡附表七(扣押物編號B-1除外)。 ㈢附表八下列部分所示者: 1.編號2(扣押物編號13、15除外)。 2.編號2.2扣押物編號3。 二、下列物件則分別為被告蔡淳帆、林琮凱、劉東川、蘇新發、 羅稚凱所有供其等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宣告沒收: ㈠被告蔡淳帆部分: 1.附表六編號3.1扣案物編號A1、A44、A45(行車紀錄器記憶 卡1把除外)、A47所示之物。 2.附表六編號3.2扣案物編號C-22、C-32至35所示之物。 ㈡被告林琮凱部分:附表六編號4所示之物。 ㈢被告劉東川部分:附表六編號5.1扣押物編號K04-1至K04-2 所示之物。 ㈣被告蘇新發部分:附表六編號6.1扣押物編號L3-10-1至 L3-10-6所示之物。 ㈤被告羅稚凱部分:附表六編號11所示之物。 三、至同案被告李時賢、林世陽所有供其等犯本案犯罪所用或所 得之下列扣案物,前已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宣告沒收在案,附此敘明如下: ㈠在李時賢位於彰化縣○○鎮○○○街○○號住處內扣得之如附 表六編號1.1之扣案物編號D2-1、D2-2、D2-3所示之農藥調 配筆記2本、販售偽農藥所得現金60萬元(按:D2-4已經李 時賢聲請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02號裁定發還)。 ㈡在李時賢使用車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內扣得之如附表 六編號1.2之E1-1至E1-7、E1-9所示之用以盛裝偽農藥之塑 膠罐空罐、瓶蓋。 ㈢在被告李時賢位於彰化縣秀水鄉○○巷000號旁鐵皮屋工廠 內扣得之如附表六編號1.3之E2-1~5、E2-6之農藥調配筆記5 本、販賣農藥記帳本1本。 ㈣在李時賢向鐘啟源借得位於彰化縣○○鄉○○路○段○○○號之 倉庫,扣得如附表六編號1.5之扣押物編號E-AG-1至E-AG-4 所示之塑膠空瓶。 ㈤在鐘啟源所經營位於彰化縣○○鄉○○村村○路○號之賜興 塑膠工業有限公司內扣得被告李時賢所有之如附表六編號2 之E-21~26所示之偽農藥黏貼標籤。 ㈥在被告林世陽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工廠內, 扣得之如附表附表八編號2扣押物編號13、15所示之鋁箔袋1 批(65箱)、塑膠桶1批(140個)。 ㈦在被告林世陽位於台中市○○區○○路○○○巷○○號住處扣 得如附表八編號2.2扣押物編號01、02、04所示之偽農藥標 籤、包裝箱、手機1支、記帳便條紙3張。 四、至其餘扣案物件,核與本件被告陳明珠、鐘啟源、楊志翔、 羅稚凱、蔡淳帆、林琮凱、林偉州、劉東川、蘇新發、陳飛 宏、陳永祥所犯前揭犯罪,尚無證據顯示有何直接關係,或 屬其等所有之物,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伍、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農藥管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7條第1 項、第48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條、第210條、第216條、 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 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 陸、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柒、如有上述情形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孫源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冠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農藥管理法第46條 販賣、分裝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劣農藥者,處1萬元以上5萬 元以下罰鍰。 農藥管理法第4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43條或第45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農藥管理法第4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 14 條之 1 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15 條第 1 項所為 之規定之一者。 二 違反第 16 條第 2 項所定之農藥工廠設廠標準或依第 21 條 之1所定之農藥委託加工管理辦法之一者。 三 違反第21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9條、第29條之1或第32條 規定之1者。 四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27 條所為之販賣規定者。 五 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人員依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之檢查者。 有前項第 2 款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並得 停止其部分或全部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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