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珠
選任辯護人 陳明欽
律師
被 告 鐘啟源
選任辯護人 何仁崴律師
郭美春律師
被 告 楊志翔
選任辯護人 林國漳律師
被 告 羅稚凱
選任辯護人 林詠御律師
柯士斌律師
被 告 蔡淳帆
選任辯護人 許碧真律師
被 告 林琮凱
選任辯護人 余忠益律師
被 告 林偉州
選任辯護人 簡維能律師
被 告 劉東川
蘇新發
前列劉東川、蘇新發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蒼棟律師
被 告 陳飛宏
陳永祥
上列被告等因農藥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
偵字第1499、1808、2855、3249、3369、3538、3638、3639號)
,被告等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
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
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
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明珠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
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参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
支付公庫新臺幣貳拾萬元。
被告鐘啟源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販賣
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参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
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貳拾萬元。
被告楊志翔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参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
支付公庫新臺幣貳拾萬元。
被告羅稚凱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
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1所示之物
沒
收。
被告蔡淳帆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六編號3.1扣案物編號A1
、A44、A45(行車紀錄器記憶卡1把除外)、A47所示之物,
暨
如附表六編號3.2扣案物編號C-22、C-32至35所示之物均沒收
。又犯農藥管理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販賣禁用農藥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参年,並應於判決
確定後參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伍拾萬元。扣案之如附表六編
號3.1扣案物編號A1、A44、A45(行車紀錄器記憶卡1把除外)
、A47所示之物,暨如附表六編號3.2扣案物編號C-22、C-32至
35所示之物均沒收。
被告林琮凱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参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
支付公庫新臺幣貳拾萬元。扣案之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之物沒
收。
被告林偉州共同
犯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
参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参拾萬元。
被告劉東川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5.1
扣
押物編號K04-1至K04-2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農藥管理法第四
十六條第一項之販賣禁用農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参
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参拾伍萬元。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5.1
扣押物編號K04-1至K04-2所示之物均沒
收。
被告蘇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
6.1扣押物編號L3-10-1至L3-10-6所示之物均沒收。
被告陳飛宏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販賣禁用農藥罪
,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参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支
付公庫新臺幣貳拾萬元。
被告陳永祥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販賣禁用農藥罪
,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参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支
付公庫新臺幣貳拾萬元。
事 實
壹、陳明珠前於民國96年間曾因製造、加工偽農藥而違反農藥管
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7月13
日以96年度速偵字第3392號為緩
起訴處分,於同年7月26日
確定,俟於97年7月25日
緩起訴期間期滿。羅稚凱前於99年
間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9年度
上訴字
第92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9年11月4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構成累犯)。林偉州前於93年間違反農藥管理法案
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4年6月16日以94年度六簡字第
1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
猶不知悔改,
再次販賣偽農藥而違反農藥管理法,於100年2月16日,為警
執行
搜索查獲,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9
月30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116號、第1117號、第4172號為緩
起訴處分,並於同年10月24日確定,
緩起訴期間於101年10
月23日期滿。
蘇新發前於100年間因犯
賭博罪,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
87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1年8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構成累犯)。
貳、李時賢(另經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在案,現正上訴中)
、林世陽(綽號「廖仔」,另經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確
定在案)、張誌華(自稱「李又銓」,本院
通緝中)、林世
陽之妻陳明珠、楊志翔(綽號「眼鏡」)、羅稚凱(綽號「
英俊」)、鐘啟源(經營「賜興塑膠工業有限公司」)等人
,均為不具製造、加工、分裝及販賣合法農藥資格之人,
彼
等均明知未領有中央
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
會)核發之農藥製造、加工、輸入許
可證,及未領有縣市主
管機關所核發之農藥販賣業執照,不得擅自製造、加工、輸
入、分裝、儲藏並販賣農藥。
詎共同或分別基於加工、分裝
、儲藏、販賣偽農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犯意聯絡,分別為
下列行為:
一、李時賢與林世陽、楊志翔、羅稚凱(楊志翔、羅稚凱分別於
101年5、6月及101年11月底受僱於李時賢)共同基於加工、
分裝,並販賣或
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之單一犯意聯絡,自
99年年初間某日起至102年6月間,由李時賢向張誌華購入其
以不詳管道自大陸輸入之農藥原料、原體,及向鐘啟源購入
裝盛偽農藥成品之塑膠容器,另向不知情之某廠商購得鋁箔
袋後,在李時賢租用之工廠即分別位在①彰化縣秀水鄉○○
巷000號後方鐵皮屋、②彰化縣○○鄉○○村○○路○○○號
鐵皮屋內、③彰化縣○○鄉○○村○○路○巷○○號內,利用
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等工具,自行或指導楊志翔加以
藥劑調配、稀釋而加工、分裝液態偽農藥,同時亦委託林世
陽在其位於台中市○○區○○路0段0000號工廠內,利用林
世陽所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工具加工及分裝粉狀、液態
之偽農藥。李時賢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獨自或指示
與其具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聯絡之楊志翔、不知情楊志翔
之妻許瑋芳,將其所委託不知情之汶萊企業社(負責人陳保
興、會計美工蘇芬珍)印製之「滅蟲靈」、「菌清清」等偽
標籤,依客人需求黏貼於裸包之偽農藥罐或錫箔包上而行使
之,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他人及農委會管理農藥之正確性;
再指示羅稚凱駕車或委託不知情之物流公司,將該偽農藥成
品販售予如附表二之1至45所示之知情者蔡淳帆、胡自強及
其他嘉義、雲林與彰化等地之經銷商、下游零售商或農友(
代號「李仔」、「九」、「姨」、「樂」、「哥」、「中」
、「州」、「正」、「寶」、「田仔」、「草」、「助仔、
春助」、「二」、「天」、「聯」、「馬仔」、「大哥」、
「宏」、「埤」、「惠」、「益仔」、「程」、「仁」、「
林」、「大埤」、「正南」、「草南」、「湖(胡自強)、
賴二強」、「西螺」、「內」、「林內」、「綽號廖、春郎
(小野郎)之廖忠正)、「綽號春蔡之蔡淳帆」、「春方」
、「翁」、「崙」、「春學(趙先生)」、「興」、「國」
、「忠」、「春張」、「春頂」、「春」;其中編號34、35
所示農友「圓」、農友「鹿」均僅提供試藥,尚未買賣;又
其中附表二之28所示之案外人胡自強再轉售偽農藥予蕭仁德
、蕭仁德轉售蔡紹宗、蔡紹宗轉售吳明賢,胡自強、蕭仁德
、蔡紹宗另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又其中販售
予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農友「州」、編號23所示農友「仁」
、編號33所示蔡淳帆之偽農藥,則係李時賢與鐘啟源共同基
於販賣偽農藥之單一犯意聯絡,經由鐘啟源介紹
渠等向李時
賢購買偽農藥,李時賢再於每年年終給予鐘啟源一、二十萬
元紅包以為分紅酬謝。
二、林世陽另於99年間起,分別與代號「張」之張誌華、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代號「朴二」、「米」、「阿東」、「阿土」、
「李」、「零三」、「陸陳」、「苦」、「小土」、「小胡
」、「草二」、「義翁」、「五一」及「勇」等15人共同基
於加工、分裝、輸入,並販賣或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之前
揭同一犯意聯絡,由前揭張誌華、代號「朴二」等15人經不
詳管道自大陸輸入農藥原體後,各別將購得原體寄至臺中大
甲中連貨運行或委由不知明之司機載運到臺○○○區○○○
○道,再由林世陽至貨運行或苑裡交流道接貨而取得「賽滅
淨」、「P3巴克素」、「派滅淨」「亞托敏」、「丹原體」
、「38」、「亞滅培」等粉態、液態原體後,在其位於臺中
市○○區○○路0段0000號工廠內,僱用其配偶陳明珠共同
基於加工、分裝並販賣或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之犯意聯絡
,利用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等工具,或混入「白土」
、「分散劑」後以機器研磨,或加入安定效果之「TWS」、
「85」及溶解效果之「乙二醇」、「丙二醇」後混合攪拌之
方式,分別加工粉、液態之偽農藥,再依客戶需求,分別將
粉態裸包成品分裝成100或200公克、液態成品分裝成20公斤
或200公斤之桶裝,俟裝箱後再載運至張誌華等15人約定之
地點,張誌華等人再販售至經銷商或下游農藥行,並向張誌
華等人各別收取粉態農藥每袋7至14元、液態農藥1公斤35至
40元不等之加工費用以牟利;另由林世陽於102年5月間某日
,以約15萬元之代價,向張誌華購入「38」粉狀原體每包25
公斤、共44包,並至臺○○○區○○○○道接貨後,置放在
前址租屋處,尚未混入農藥原體以加工偽農藥,
旋於同年7
月31日被搜索查獲。
參、蔡淳帆、林琮凱均為不具加工、分裝及販賣合法農藥資格之
人,其等均明知未領有農委會核發之農藥加工許可證,及蔡
淳帆、林琮凱、劉東川、蘇新發、陳飛宏、陳永祥等人未領
有縣市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農藥販賣業執照,不得擅自加工、
分裝、儲藏並販賣農藥,竟共同或分別基於加工、分裝、儲
藏、販賣偽、禁農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為
下列行為:
一、蔡淳帆、林琮凱(林琮凱自101年11月間某日起受僱蔡淳帆
)共同基於加工、分裝、販賣偽農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聯絡,於99年間某日起,向李時賢、鐘啟源販入黑藥水、
阿巴汀、總司令(百克敏)、3811、因滅丁、亞托敏、百利
普芬、絲奄奄(剋安勃)、尖草、護青等偽農藥及填裝偽農
藥成品之容器,另向不知情之廠商購得鋁箔袋後,利用其所
有附表一編號3所示等工具,在嘉義縣水上鄉○○村○○00
號之處所,自行或指導林琮凱加以藥劑調配、稀釋而加工、
分裝,同時亦向李時賢購入「法台寶」、「拜媽祖(賜派芬
)」粉態偽農藥原體並委由他人研磨、加工,俟完成成品偽
農藥後,再將委託不知情之汶萊企業社及嘉義市聯額紙業有
限公司(會計蕭雅娟、李雅宸)印製「蟲再見」、「黑天下
」、「滅飛」等偽標籤,依客人需求或置放在紙箱內或黏貼
於裸包之偽農藥罐或錫箔包上,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他人及
農委會管理農藥之正確性,進而指示林琮凱駕車或委託物流
公司將該偽農藥成品販售予如附表四所示之宜蘭縣劉東川、
蘇新發及其他嘉義、雲林、臺中市○○區○○街○○巷○○號
「東順農藥行」之陳志和(另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9751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等地之經
銷商、下游零售商或農友蔡宗憲、「宗力」、「萬伯」、「
貴叔」、「林文騰」、「阿南」、「李明宏」、「檳榔攤男
子、「新港老伯伯」」、陳信旭等人。
二、林偉州為址設雲林縣○○鄉○○村○○路○○○○號「世全農
業資材行」、「僑泰農業資材行」之負責人,於100年2月16
日,為警在上址搜索查獲含有「益達胺」、「理有龍」、「
滅達樂」、「因滅丁」、「貝芬替」、「葉枯唑」成分等偽
農藥後,竟仍基於販賣偽農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
100年3月3日前某日,以不詳代價,向不詳之人,取得非經
合法製造、每包10公斤裝之聚乙醛偽農藥共100包後,於100
年3月3日,以每包800元之價格,販售予在宜蘭縣○○鄉○
○路○段○○○○○○○○○○○○號電線桿前方50公尺處工寮經
營偽農藥買賣之蘇新發。
復於101年間某日時起至102年間,
以不詳之代價,向不詳之人,購入「剋蝨」(含亞滅培)、
「撲克拉錳」(含依普同、撲克拉)、「尚介靈」(含剋安
勃)、「毒蛾精」(含馬拉松、百滅寧、賽滅寧、芬化利)
、外包裝袋標示水稻用之「除蝨」(含芬普尼)等偽農藥後
,連同委由不詳印刷廠印製「毒蛾精」、「滅飛蛾」等偽標
籤,販賣予在宜蘭縣○○鄉○○路○段○○○號處所經營偽農藥
買賣之劉東川。
三、劉東川明知未領有縣市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農藥販賣業執照,
不得擅自販賣偽農藥,竟基於販賣偽農藥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儲藏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9年間某日起,陸續向
蔡淳帆購入「吊絲」、「芽水」、「滅飛」等偽農藥成品,
及於101、102年間先後向林偉州購買「剋蝨」(含亞滅培)
、「撲克拉錳」(含依普同、撲克拉)、「尚介靈」(含剋
安勃)、「毒蛾精」(含馬拉松、百滅寧、賽滅寧、芬化利
)、外包裝袋標示水稻用之「除蝨」(含芬普尼)等偽農藥
成品後,再將林偉州交付「毒蛾精」、「滅飛蛾」等偽標籤
貼於裸包之前揭偽農藥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他人
及農委會管理農藥之正確性,進而在其位於宜蘭縣○○鄉○
○路○段○○○號之處所,販售予知情或不知情之農民使用。
四、蘇新發明知未領有縣市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農藥販賣業執照,
不得擅自販賣偽農藥,竟基於販賣偽農藥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儲藏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8年間某日起,陸續向
蔡淳帆、林偉州等人,購買如附表五所示「保青翠」(俗稱
38)、「治蜘蛛」(俗稱黑藥水)、「專治菌」(俗稱38)
、「剋蟲丹」(俗稱吊絲、死不了)、「菌寶」、「飛滅」
及「聚乙醛」等偽農藥成品後,將蔡淳帆置放於箱內之「保
青翠」等偽標籤黏貼於偽農藥裸罐上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他人及農委會管理農藥之正確性,進而在宜蘭縣○
○鄉○○路○段○○○○○○○○○○○○號電線桿前方50公尺處
工寮,於附表五所示時間、價格販售附表五所示之偽農藥予
附表所示之人及宜蘭縣大同鄉之農民簡正旺、簡明智、徐約
翰、陳祥德、陳榮雄等農民,簡正旺、簡明智、徐約翰、陳
祥德、陳榮雄等農民將購入之偽農藥使用於栽種之高麗菜上
,蘇新發再於102年間以1件(約16、17顆)200至250元不等
之代價,向前揭農民及簡萬清等人收購高麗菜,進而販賣至
板橋「許仔」、臺北第一果菜市場「阿瑞」、新莊「阿明」
、彰化溪湖「國慶」、雲林西螺「阿國」等菜販及「大潤發
」大型量販店。
五、蔡淳帆、劉東川、陳飛宏及陳永祥均明知農委會業於86年9
月30日公告「三苯醋錫」(具消滅水稻害蟲金寶螺之藥效)
為農用禁藥,禁止製造、加工及輸入,並於88年1月1日公告
禁止銷售。蔡淳帆竟基於販賣禁用農藥之犯意,於102年2月
中旬,劉東川向其訂購「三苯醋錫」14件(每件100包,合
計1400包)後,經由鐘啟源介紹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新哥」或「阿修」之男子後,遂於102年間2月中旬後某
日,在雲林縣虎尾鎮往斗南方向某7-11便利商店前,向該名
男子以每包58元、總價81,200元代價,購入14件三苯醋錫,
蔡淳帆不知購入之三苯醋錫中有部分錫箔裸包內容物為不明
粉末
而非三苯醋錫,竟仍以每包60元、總價84,000元之價格
,販售予劉東川。劉東川另基於販賣禁用農藥之犯意,誤為
上開14件共1400包「三苯醋錫」均具有消滅金寶螺之功效,
而以每包85元之價格,販售予陳飛宏,並指示蔡淳帆於102
年3月1日委由「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民雄站所屬嘉
義小站,直接托運前述14件「三苯醋錫」至宜蘭縣○○鎮○
○路○段○○○號4樓之1予陳飛宏。陳飛宏係宜蘭縣三星鄉「弘
安農藥行」負責人,亦基於販賣禁用農藥之犯意,於102年3
月2日
收訖上揭「三苯醋錫」14件共1,400包後,誤為均具有
消滅金寶螺之功效,而以每包110元之代價轉售予羅東鎮「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羅東營業所主任陳永祥3件、員山鄉「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枕山營業所主任林麗珠之配偶曾再添5
件、三星鄉農民陳清土1件、不知姓名農民5件。陳永祥再基
於販賣禁用農藥之犯意,於102年3月間向陳飛宏購入前揭「
三苯醋錫」3箱、300包後,在其經營宜蘭縣○○鎮○○路○
段○○○號「興農股份有限公司」羅東營業所,以每包130元之
代價,販賣「三苯醋錫」予不特定農民共207包。
肆、查獲過程:
一、於102年3月6日為警會同宜蘭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至陳永
祥經營位於宜蘭縣○○鎮○○路○段○○○號之「興農股份有限
公司」羅東營業所及其倉庫,由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人員,
依農藥管理法第40條第1項規定,進行行政檢查,查獲劉東
川向蔡淳帆購入再轉售陳永祥而尚未賣出之93包疑似「三苯
醋錫」之禁農藥,經分別於同年月7、8日將其中92包送請農
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下稱農藥試驗所)檢驗,檢驗結
果僅有1包含有「三苯醋錫」,其餘91包為農委會農藥試驗
所目前農藥試驗光譜無法檢驗之無農藥成分淡褐白色不明粉
末。另為警於102年6月25日、102年7月4日、102年7月31日
,先後分別搜索同案被告李時賢、林世陽、張誌華、被告鐘
啟源、蔡淳帆、林凱琮、劉東川、蘇新發、羅稚凱、林偉州
、案外人陳信旭、蔡宗憲、汶萊企業社、聯額紙業有限公司
等住處或工廠、倉庫,分別扣得如附表六、七、八所示之物
(附表一所示者為其中所列部分工具)。
二、案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宜蘭
縣調查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移送暨宜蘭縣政府警
察局羅東分局後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本件被告陳明珠、鐘啟源、楊志翔、羅稚凱、蔡淳帆、林琮
凱、林偉州、劉東川、蘇新發、陳飛宏、陳永祥所犯,均係
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嗣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
項之規定,不
適用
傳聞法則有關限制
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並得依同法第455條之8
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
,合先敘明。
貳、證據:上開犯罪事實,除被告陳明珠、鐘啟源、楊志翔、羅
稚凱、蔡淳帆、林琮凱、林偉州、劉東川、蘇新發、陳飛宏
、陳永祥李時賢、林世陽於本院審理時之
自白外,其餘如以
下所列被告等人或共犯李時賢、林世陽於偵查中之供述及相
關證據:
一、犯罪事實欄貳、一所示之犯行(同案被告李時賢、林世陽、
張誌華、被告楊志翔、羅稚凱共同犯加工、分裝、儲存及販
賣偽農藥,及被告鐘啟源與同案被告李時賢共同犯販賣偽農
藥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同案被告李時賢供述及│1.犯罪事實貳、一全部。 │
│ │證述 │2.李時賢加工、販賣予附表二│
│ │ │ 所示經銷商、農友之農藥原│
│ │ │ 體均係向張誌華所購入。 │
│ │ │3.蔡淳帆會開立支票給付向李│
│ │ │ 時賢購買偽農藥及農藥原體│
│ │ │ 之貨款,李時賢再將收受之│
│ │ │ 支票轉交張誌華,用以支付│
│ │ │ 向張誌華購買偽農藥原體之│
│ │ │ 款項,張誌華則將部分支票│
│ │ │ 再轉由王敬國、同居人陳文│
│ │ │ 英提示兌現。 │
├──┼──────────┼─────────────┤
│ 2 │被告鐘啟源供述及證述│犯罪事實欄貳、一全部 │
│ │ │ │
├──┼──────────┼─────────────┤
│ 3 │同案被告林世陽供述及│李時賢委託林世陽加工、分裝│
│ │證述 │偽農藥後,進而販賣偽農藥之│
│ │ │事實。 │
├──┼──────────┼─────────────┤
│ 4 │被告楊志翔供述及證述│楊志翔受僱於李時賢,與李時│
│ │、
證人許瑋芳證述 │賢共同加工、分裝偽農藥之事│
│ │ │實。 │
├──┼──────────┼─────────────┤
│ 5 │被告羅稚凱之供述 │羅稚凱受僱於李時賢,依李時│
│ │ │賢指示載運偽農藥至鐘啟源住│
│ │ │處或其他地方。 │
├──┼──────────┼─────────────┤
│ 6 │證人即被告蔡淳帆之證│1.蔡淳帆於99年間起向李時賢│
│ │述 │ 購買偽農藥之事實。 │
│ │ │2.蔡淳帆會開立土地銀行及其│
│ │ │ 配偶林靜姬玉山銀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0號之支票予 │
│ │ │ 李時賢,用以支付購買偽農│
│ │ │ 藥、農藥原體之貨款,期間│
│ │ │ ,蔡淳帆亦會將支票委由鐘│
│ │ │ 啟源轉交被告李時賢之事實│
│ │ │ 。 │
├──┼──────────┼─────────────┤
│ 7 │證人胡自強、蕭仁德、│1.胡自強經鐘啟源介紹,自10│
│ │蔡紹宗、吳明賢等
人證│ 1年間起向李時賢購買偽農 │
│ │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藥之事實。 │
│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2.羅稚凱載送偽農藥予胡自強│
│ │2年6月5日藥試化字第1│ 之事實。 │
│ │000000000號函及編號2│3.胡自強向李時賢購入偽農藥│
│ │0000000報告 │ 後,販賣含有剋安勃農藥成│
│ │ │ 分之「滅蟲靈」偽農藥予蕭│
│ │ │ 仁德後,輾轉販賣給吳明賢│
│ │ │ 之事實。 │
├──┼──────────┼─────────────┤
│ 8 │證人即汶萊企業社員工│李時賢自98年至102年間,委 │
│ │蘇芬珍之證述 │託汶萊企業社製造偽農藥標籤│
│ │ │之事實。 │
├──┼──────────┼─────────────┤
│ 9 │被告李時賢所使用0978│1.李時賢、鐘啟源共同販賣偽│
│ │613740號行動電話之通│ 農藥之事實。 │
│ │訊監察譯文1份 │2.李時賢委託汶萊企業社製造│
│ │ │ 偽農藥標籤之事實。 │
├──┼──────────┼─────────────┤
│10 │證人即被告蔡淳帆所使│蔡淳帆向李時賢購買偽農藥之│
│ │用0000000000號、0913│事實。 │
│ │777779號、0000000000│ │
│ │號行動電話之
通訊監察│ │
│ │譯文各1份 │ │
├──┼──────────┼─────────────┤
│11 │同案被告張誌華所使用│
佐證張誌華自大陸地區輸入偽│
│ │大陸手機000-0000-000│農藥原體及與李時賢電話密切│
│ │0-56768之雙向通聯紀 │聯絡之事實。 │
│ │錄3份(中華電信、遠 │ │
│ │傳電信、臺灣大哥大各│ │
│ │1份)、同案被告李時 │ │
│ │賢所使用0000000000號│ │
│ │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 │
│ │1份及被告張誌華入出 │ │
│ │境資料 │ │
├──┼──────────┼─────────────┤
│12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記載李時賢販賣如附表二之1 │
│ │六編號1.3所示李時賢 │~45所示之偽農藥與同上表所│
│ │處所,扣得扣押物編號│示之農民及經銷商,以及該等│
│ │E2-1、E2-6記事本各1 │偽農藥之配方。 │
│ │本。 │ │
├──┼──────────┼─────────────┤
│13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記載李時賢加工、分裝偽農藥│
│ │六編號1.3所示李時賢 │之配方。 │
│ │處所,扣得扣押物編號│ │
│ │E2-2記事本1本 │ │
├──┼──────────┼─────────────┤
│14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記載被告李時賢加工、分裝偽│
│ │四編號1.3所示李時賢 │農藥之時間、數量及配方。 │
│ │處所,扣得扣押物編號│ │
│ │E2-3、E2-4、E2-5記事│ │
│ │本各1本 │ │
├──┼──────────┼─────────────┤
│15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記事本記載各種農藥之用途、│
│ │六編號1.1所示被告李 │效果,現金60萬元為李時賢販│
│ │時賢處所,扣得扣押物│賣偽農藥之所得。 │
│ │編號D2-1、D2-2記事本│ │
│ │各1本、D2-3現金60萬 │ │
│ │元 │ │
├──┼──────────┼─────────────┤
│16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1.證明李時賢、楊志翔、羅稚│
│ │六編號1.2、1.3、1.4 │ 凱以如附表一所示機具,加│
│ │、1.5、附表六編號2所│ 工、分裝偽農藥進而販售之│
│ │示同案被告李時賢、被│ 事實。 │
│ │告鐘啟源之處所,扣得│2.鐘啟源提供農藥罐與李時賢│
│ │同上表所示之偽農藥、│ 之事實。 │
│ │機具、標籤、農藥分裝│3.張誌華自大陸地區輸入偽農│
│ │罐及分裝袋等物、搜索│ 藥原料、原體,再交予李時│
│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賢製造、加工、分裝之事實│
│ │錄表各1份 │ 。 │
├──┼──────────┼─────────────┤
│17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李時賢、鐘啟源販賣偽農藥予│
│ │六編號3.1、3.2所示被│證人蔡淳帆之事實。 │
│ │告蔡淳帆處所,扣得扣│ │
│ │押物A9、A11、A22、C9│ │
│ │、C10、C11、C12、C13│ │
│ │、C16、C17、C21、C37│ │
│ │等物、搜索扣押筆錄、│ │
│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 │
├──┼──────────┼─────────────┤
│18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李時賢自98年至102年間,委 │
│ │六編號9所示汶萊企業 │託汶萊企業社製造偽農藥標籤│
│ │社(即陳保興)處所,│之事實。 │
│ │扣得同上表所示之出貨│ │
│ │單、標籤、標籤樣章及│ │
│ │標籤光碟21片、搜索扣│ │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
│ │表各1份 │ │
├──┼──────────┼─────────────┤
│19 │102年7月4日在如附表 │1.證明李時賢、楊志翔、羅稚│
│ │七所示同案被告李時賢│ 凱以如附表一所示機具,加│
│ │之處所,扣得同上表所│ 工、分裝偽農藥並販售之事│
│ │示之偽農藥原體等物、│ 實。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2.張誌華自大陸地區輸入偽農│
│ │品目錄表各1份 │ 藥原料、原體,再售予被告│
│ │ │ 李時賢加工、分裝之事實。│
├──┼──────────┼─────────────┤
│20 │102年7月31日在如附表│林世陽受李時賢委託加工及分│
│ │八編號2、2.2所示同案│裝偽農藥之事實。 │
│ │被告林世陽之處所,扣│ │
│ │得同上表所示之偽農藥│ │
│ │、機具、標籤及農藥分│ │
│ │裝罐及分裝袋、搜索扣│ │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
│ │表各1份 │ │
├──┼──────────┼─────────────┤
│2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證明在李時賢、鐘啟源上揭處│
│ │藥物毒物試驗所102年7│所查扣之偽農藥原體及成品、│
│ │月5日藥試化字第10226│半成品,含有偽農藥成分之事│
│ │23921號函、送檢樣品 │實。 │
│ │檢驗結果彙整表暨農藥│ │
│ │檢驗報告、102年7月9 │ │
│ │日藥試化字第00000000│ │
│ │33號函、送檢樣品檢驗│ │
│ │結果彙整表暨農藥檢驗│ │
│ │報告。 │ │
├──┼──────────┼─────────────┤
│2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證明在李時賢、鐘啟源上揭處│
│ │藥物毒物試驗所農藥檢│所查扣之偽農藥原體及成品、│
│ │驗報告編號00000000號│半成品,含有偽農藥成分之事│
│ │、00000000號、272403│實。 │
│ │11號~00000000號、27│ │
│ │290801號共9份。 │ │
├──┼──────────┼─────────────┤
│2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證明在林世陽上揭處所查扣之│
│ │藥物毒物試驗所農藥檢│偽農藥原體及成品、半成品,│
│ │驗報告編號00000000號│含有偽農藥成分之事實。 │
│ │~00000000號共26份。│ │
├──┼──────────┼─────────────┤
│24 │附表七所示於102年7月│佐證張誌華自大陸地區輸入偽│
│ │4日搜索押筆錄、扣押 │農藥原料、原體,再販售予李│
│ │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 │時賢之事實。 │
│ │押物編號A-2-1~A-2-4│ │
│ │「布芬淨」偽藥原體之│ │
│ │外包裝上有大陸地區「│ │
│ │四川川眉特種芒硝有限│ │
│ │公司、元明粉」等字樣│ │
│ │之照片6張。 │ │
├──┼──────────┼─────────────┤
│25 │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10│1.上開票號AA0000000號之支 │
│ │2年7月24日玉山東嘉字│ 票款項,係存入張誌華之友│
│ │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 人王敬國帳戶,支票背面背│
│ │發票人林靜姬所簽發如│ 書欄並有李時賢註記之「源│
│ │下支票提示資料: │ 」字。 │
│ │1.票號AA0000000號、 │2.上開票號BA0000000號、BA0│
│ │ 發票日100年7月30日│ 581710號之支票款項,係存│
│ │ 、金額21萬9,550元 │ 入張誌華之同居人陳文英帳│
│ │ 之支票 │ 戶,支票背面背書欄並有李│
│ │2.票號BA0000000號、 │ 時賢註記之「源」、「小」│
│ │ 發票日101年6月23日│ 字。 │
│ │ 、金額17萬元之支票│3.佐證李時賢販賣偽農藥與蔡│
│ │3.票號BA0000000號、 │ 淳帆,蔡淳帆並以上開支票│
│ │ 發票日101年7月5日 │ 支付貨款。 │
│ │ 、金額29萬6,000元 │4.佐證李時賢所述,其向蔡淳│
│ │ 之支票 │ 帆取得上開支票後,再轉交│
│ ├──────────┤ 給張誌華,用以支付其向張│
│ │張誌華、陳文英全戶戶│ 誌華購買偽農藥原體之貨款│
│ │籍資料、張誌華入出境│ 。 │
│ │資料、附表八編號1所 │5.佐證張誌華於100、101年間│
│ │示之物 │ 在友人王敬國開設「進文貿│
│ │ │ 易有限公司」任職並領取薪│
│ │ │ 資,及張誌華將自李時賢處│
│ │ │ 取得蔡淳帆交付之支票,分│
│ │ │ 別存入王敬國、陳文英帳戶│
│ │ │ 提示兌現之事實。 │
├──┼──────────┼─────────────┤
│26 │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10│1.上開支票之背書欄內,分別│
│ │2年7月24日玉山東嘉字│ 有李時賢註記之「源」、「│
│ │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 鐘啟源」、「蔡」、「春」│
│ │發票人林靜姬所簽發如│ 、「李時弦」等文字,且部│
│ │下支票提示資料: │ 分提示存入李時賢配偶李宜│
│ │1.票號AA0000000號、 │ 臻之金融帳戶。 │
│ │ 發票日100年8月30日│2.佐證李時賢販賣偽農藥予蔡│
│ │ 、金額45萬5,400元 │ 淳帆,蔡淳帆並以上開支票│
│ │ 之支票 │ 支付貨款。 │
│ │2.票號AA0000000號、 │ │
│ │ 發票日100年10月5日│ │
│ │ 、金額25萬8,600元 │ │
│ │ 之支票 │ │
│ │3.票號AA0000000號、 │ │
│ │ 發票日100年11月5日│ │
│ │ 、金額29萬元之支票│ │
│ │4.票號AA0000000號、 │ │
│ │ 發票日100年12月5日│ │
│ │ 、金額13萬元之支票│ │
│ │5.票號AA0000000號、 │ │
│ │ 發票日101年1月5日 │ │
│ │ 、金額31萬5,450元 │ │
│ │ 之支票 │ │
│ │6.票號AA0000000號、 │ │
│ │ 發票日101年2月5日 │ │
│ │ 、金額32萬5,400元 │ │
│ │ 之支票 │ │
│ │7.票號AA0000000號、 │ │
│ │ 發票日101年3月8日 │ │
│ │ 、金額23萬6,565元 │ │
│ │ 之支票 │ │
│ │8.票號AA0000000號、 │ │
│ │ 發票日101年5月11日│ │
│ │ 、金額27萬1,200元 │ │
│ │ 之支票 │ │
│ │9.票號AA0000000號、 │ │
│ │ 發票日101年5月18日│ │
│ │ 、金額27萬1,200元 │ │
│ │ 之支票 │ │
│ │10.票號BA0000000號、│ │
│ │ 發票日101年6月9日│ │
│ │ 、金額17萬元之支 │ │
│ │ 票 │ │
│ │11.票號BA0000000號、│ │
│ │ 發票日101年6月16 │ │
│ │ 日、金額17萬元之 │ │
│ │ 支票 │ │
│ │12.票號BA0000000號、│ │
│ │ 發票日101年6月30 │ │
│ │ 日、金額11萬元之 │ │
│ │ 支票 │ │
│ │13.票號BA0000000號、│ │
│ │ 發票日101年7月30 │ │
│ │ 日、金額13萬7,000│ │
│ │ 元之支票 │ │
│ │14.票號BA0000000號、│ │
│ │ 發票日101年8月13 │ │
│ │ 日、金額21萬4,930│ │
│ │ 元之支票 │ │
│ │15.票號BA0000000號、│ │
│ │ 發票日101年8月20 │ │
│ │ 日、金額21萬4,930│ │
│ │ 元之支票 │ │
│ │16.票號BA0000000號、│ │
│ │ 發票日101年10月13│ │
│ │ 日、金額16萬3,225│ │
│ │ 元之支票 │ │
│ │17.票號BA0000000號、│ │
│ │ 發票日101年10月20│ │
│ │ 日、金額16萬3,225│ │
│ │ 元之支票 │ │
│ │18.票號BA0000000號、│ │
│ │ 發票日101年10月27│ │
│ │ 日、金額16萬3,225│ │
│ │ 元之支票 │ │
│ │19.票號BA0000000號、│ │
│ │ 發票日101年11月10│ │
│ │ 日、金額11萬9,185│ │
│ │ 元之支票 │ │
│ │20.票號BA0000000號、│ │
│ │ 發票日102年4月30 │ │
│ │ 日、金額13萬5,000│ │
│ │ 元之支票 │ │
└──┴──────────┴─────────────┘
二、犯罪事實欄貳、二所示犯行部分(被告陳明珠與同案被告
林世陽分別與張誌華等15人共同犯加工、分裝、儲存及販
賣偽農藥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同案被告林世陽之自白│犯罪事實欄貳、二 │
├──┼──────────┼─────────────┤
│ 2 │被告陳明珠之自白 │林世陽受他人委託加工、分裝│
│ │ │偽農藥,及陳明珠受僱於林世│
│ │ │陽之事實。 │
├──┼──────────┼─────────────┤
│ 3 │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時賢│林世陽從事加工、分裝偽農藥│
│ │之證述 │工作之事實。 │
├──┼──────────┼─────────────┤
│ 4 │證人即被告鐘啟源之證│林世陽接受其他製作、販賣偽│
│ │述 │農藥業者委託從事加工、分裝│
│ │ │偽農藥之事實。 │
├──┼──────────┼─────────────┤
│ 5 │同案被告李時賢所使用│林世陽從事加工、分裝偽農藥│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工作之事實。 │
│ │
通訊監察譯文1份(與 │ │
│ │同案被告林世陽所使用│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通聯部分) │ │
├──┼──────────┼─────────────┤
│ 6 │同案被告張誌華所使用│張誌華販賣農藥原體及委託林│
│ │大陸手機000-0000-000│世陽加工、分裝偽農藥之事實│
│ │0-56768之雙向通聯紀 │。 │
│ │錄3份(中華電信、遠 │ │
│ │傳電信、臺灣大哥大各│ │
│ │1份)、同案被告林世 │ │
│ │陽所使用0000000000號│ │
│ │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 │
│ │1份 │ │
├──┼──────────┼─────────────┤
│ 7 │102年7月31日在如附表│林世陽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 │八編號2.2所示同案被 │代號「勇」、「林」等男子委│
│ │告林世陽之處所,扣得│託加工、分裝偽農藥之事實。│
│ │之便條紙3張、搜索扣 │ │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
│ │表各1份 │ │
├──┼──────────┼─────────────┤
│ 8 │102年7月31日在如附表│林世陽受張誌華等人分別委託│
│ │八編號2.1、2.2所示林│加工、分裝偽農藥之事實。 │
│ │世陽之處所,扣得同上│ │
│ │表所示之偽農藥、機具│ │
│ │、標籤及農藥分裝罐及│ │
│ │分裝袋及搜索扣押筆錄│ │
│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份 │ │
├──┼──────────┼─────────────┤
│ 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證明在林世陽上揭處所查扣之│
│ │藥物毒物試驗所農藥檢│偽農藥原體及成品、半成品,│
│ │驗報告編號00000000號│含有偽農藥成分之事實。 │
│ │~00000000號共26份。│ │
└──┴──────────┴─────────────┘
三、犯罪事實參、一部分(被告蔡淳帆、林琮凱共同犯加工、分
裝及販賣偽農藥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蔡淳帆供述及證述│犯罪事實參之一全部 │
├──┼──────────┼─────────────┤
│ 2 │被告林琮凱供述及證述│受僱於蔡淳帆,與蔡淳帆共同│
│ │ │加工、分裝及販賣偽農藥之事│
│ │ │實。 │
├──┼──────────┼─────────────┤
│ 3 │證人林靜姬之證述 │蔡淳帆、林琮凱共同加工、分│
│ │ │裝及販賣偽農藥之事實。 │
├──┼──────────┼─────────────┤
│ 4 │證人即被告蘇新發之證│蘇新發向蔡淳帆購買如附表四│
│ │述 │編號1所示偽農藥之事實。 │
├──┼──────────┼─────────────┤
│ 5 │證人即被告劉東川之證│劉東川向蔡淳帆購買如附表四│
│ │述 │編號2所示偽農藥之事實。 │
├──┼──────────┼─────────────┤
│ 6 │證人陳志和之證述 │陳志和向蔡淳帆購買如附表四│
│ │ │編號3所示偽農藥之事實。 │
├──┼──────────┼─────────────┤
│ 7 │證人蔡宗憲之證述 │蔡宗憲向被告蔡淳帆購買如附│
│ │ │表四編號4所示偽農藥之事實 │
│ │ │。 │
├──┼──────────┼─────────────┤
│ 8 │證人徐良易之證述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電話,為蔡淳帆│
│ │ │使用之事實。 │
├──┼──────────┼─────────────┤
│ 9 │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時賢│蔡淳帆向李時賢購買偽農藥原│
│ │之證述 │體,向鐘啟源購買偽農藥空罐│
│ │ │容器,進而加工、分裝及販賣│
│ │ │之事實。 │
├──┼──────────┼─────────────┤
│10 │證人即被告鐘啟源之證│蔡淳帆向李時賢購買偽農藥原│
│ │述 │體,向鐘啟源購買偽農藥、空│
│ │ │罐容器,進而加工、分裝及販│
│ │ │賣之事實。 │
├──┼──────────┼─────────────┤
│11 │證人即聯額紙業有限公│蔡淳帆委託聯額紙業有限公司│
│ │司員工蕭雅娟、李雅宸│製造偽農藥標籤之事實。 │
│ │之證述 │ │
├──┼──────────┼─────────────┤
│12 │被告蔡淳帆所使用0931│1.蔡淳帆、林琮凱加工、分裝│
│ │888881、0000000000號│ 及販賣偽農藥之事實。 │
│ │、0000000000號、0976│2.蔡淳帆委託聯額紙業有限公│
│ │152189號行動電話之通│ 司製造偽農藥標籤之事實。│
│ │訊監察譯文各1份 │ 。 │
├──┼──────────┼─────────────┤
│13 │被告林琮凱所使用0916│蔡淳帆、林琮凱加工、分裝及│
│ │211477號行動電話之通│販賣偽農藥之事實。 │
│ │訊監察譯文1份 │ │
├──┼──────────┼─────────────┤
│14 │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時賢│蔡淳帆向李時賢購買偽農藥,│
│ │所使用0000000000號行│再加工、分裝及販賣之事實。│
│ │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 │1份 │ │
├──┼──────────┼─────────────┤
│15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蔡淳帆、林琮凱販賣偽農藥予│
│ │六編號3.1、3.2所示被│如附表四所示蘇新發等12人之│
│ │告蔡淳帆、林琮凱處所│事實。 │
│ │扣得同上表
所載A10送 │ │
│ │貨筆記本、A11筆記本 │ │
│ │、A12到A21訂購送貨本│ │
│ │、A22收據出貨單、A25│ │
│ │出訂貨單、托運單、A3│ │
│ │0訂購收據、A30送貨單│ │
│ │、C25、C26訂購送貨單│ │
│ │之出貨記錄、搜索扣押│ │
│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 │
│ │表各1份 │ │
├──┼──────────┼─────────────┤
│16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1.蔡淳帆、林琮凱加工、分裝│
│ │六編號3.1、3.2所示被│ 偽農藥之事實。 │
│ │告蔡淳帆、林琮凱處所│2.蔡淳帆向鐘啟源購買裝偽農│
│ │扣得同上表所載之機具│ 藥之容器等事實。 │
│ │、偽農藥、標籤、容器│3.蔡淳帆委託聯額紙業有限公│
│ │、鋁箔袋等物、現場照│ 司製造偽農藥標籤之事實。│
│ │片37張、搜索扣押筆錄│ │
│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 │
│ │份 │ │
├──┼──────────┼─────────────┤
│17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被告蔡淳帆販賣偽農藥予劉東│
│ │六編號5.1、5.2所示劉│川之事實。 │
│ │東川處所,扣得同上表│ │
│ │所示之偽農藥、搜索扣│ │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
│ │表各1份 │ │
├──┼──────────┼─────────────┤
│18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證明蔡淳帆販賣偽農藥予蘇新│
│ │六編號6.1、6.2所示蘇│發之事實。 │
│ │新發處所,扣得同上表│ │
│ │所示之偽農藥、搜索扣│ │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
│ │表各1份 │ │
├──┼──────────┼─────────────┤
│19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證明蔡淳帆販賣偽農藥予蔡宗│
│ │六編號8所示證人蔡宗 │憲之事實。 │
│ │憲處所,扣得同上表所│ │
│ │示之偽農藥、搜索扣押│ │
│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各1份 │ │
├──┼──────────┼─────────────┤
│20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蔡淳帆委託聯額紙業有限公司│
│ │六編號10所示聯額紙業│製造偽農藥標籤之事實。 │
│ │有限公司,扣得同上表│ │
│ │所示之銷貨單、標籤、│ │
│ │及標籤光碟1片、搜索 │ │
│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錄表各1份 │ │
├──┼──────────┼─────────────┤
│2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蔡淳帆及劉東川、蘇新發、蔡│
│ │藥物毒物試驗所102年7│宗憲如附表六所示查扣之偽農│
│ │月5日藥試化字第10226│藥原體及成品、半成品,含有│
│ │23921號函、送檢樣品 │農藥成分之事實。 │
│ │檢驗結果彙整表暨農藥│ │
│ │檢驗報告、102年7月5 │ │
│ │日藥試化字第00000000│ │
│ │30號函、送檢樣品檢驗│ │
│ │結果彙整表暨農藥檢驗│ │
│ │報告。 │ │
├──┼──────────┼─────────────┤
│2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蔡淳帆如附表六所示查扣之偽│
│ │藥物毒物試驗所農藥檢│農藥原體及成品、半成品,含│
│ │驗報告編號00000000 │有農藥成分之事實。 │
│ │號1份。 │ │
└──┴──────────┴─────────────┘
四、犯罪事實參、二部分(被告林偉州犯販賣偽農藥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林偉州之供述 │坦承販賣犯罪事實參之二所載│
│ │ │「聚乙醛」、「尚介靈」、「│
│ │ │毒蛾精」等偽農藥予蘇新發、│
│ │ │劉東川之事實。 │
├──┼──────────┼─────────────┤
│ 2 │證人即被告蘇新發之證│林偉州於100年3月3日,以每 │
│ │述 │包800元價格,販賣偽農藥聚 │
│ │ │乙醛共100包予蘇新發之事實 │
│ │ │。 │
├──┼──────────┼─────────────┤
│ 3 │證人即被告劉東川之證│1.劉東川於101、102年間,向│
│ │述 │ 林偉州購買「剋蝨」(含亞│
│ │ │ 滅培)、「撲克拉錳」(含│
│ │ │ 依普同、撲克拉)、「尚介│
│ │ │ 靈」(含剋安勃)、「毒蛾│
│ │ │ 精」(含馬拉松、百滅寧、│
│ │ │ 賽滅寧、芬化利)、外包裝│
│ │ │ 袋標示水稻用之「除蝨」(│
│ │ │ 含芬普尼)等偽農藥之事實│
│ │ │ 。 │
│ │ │2.林偉州提供「毒蛾精」、「│
│ │ │ 滅飛蛾」等偽農藥標籤予劉│
│ │ │ 東川之事實。 │
├──┼──────────┼─────────────┤
│ 4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證明林偉州販賣偽農藥予劉東│
│ │六編號5.1、5.2所示被│川之事實。 │
│ │告劉東川處所,扣得「│ │
│ │剋蝨」、「撲克拉錳」│ │
│ │、「尚介靈」、「毒蛾│ │
│ │精」、外包裝袋標示水│ │
│ │稻用之「除蝨」(含芬│ │
│ │普尼)等偽農藥及「毒│ │
│ │蛾精」、「滅飛蛾」農│ │
│ │藥貼紙各1袋、搜索扣 │ │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
│ │表各1份 │ │
├──┼──────────┼─────────────┤
│ 5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證明林偉州於100年3月3日販 │
│ │六編號6.1、6.2所示被│賣偽農藥聚乙醛共100包予蘇 │
│ │告蘇新發處所,扣得編│新發之事實。 │
│ │號L2-07-1~21之聚乙 │ │
│ │醛共22包、L3-5應收帳│ │
│ │款明細表1張、搜索扣 │ │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
│ │表各1份 │ │
├──┼──────────┼─────────────┤
│ 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林偉州販賣予劉東川、蘇新發│
│ │藥物毒物試驗所102年 │如上所示查扣偽農藥之成品,│
│ │7月5日藥試化字第1022│含有農藥成分之事實。 │
│ │623930號函、送檢樣品│ │
│ │檢驗結果彙整表暨農藥│ │
│ │檢驗報告。 │ │
└──┴──────────┴─────────────┘
五、犯罪事實參、三部分(被告劉東川犯販賣偽農藥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劉東川之供述 │坦承於99年間某日起,陸續向│
│ │ │蔡淳帆購入「吊絲」、「芽水│
│ │ │」、「滅飛」等偽農藥成品,│
│ │ │及於101年間向被告林偉州購 │
│ │ │買「剋蝨」、「撲克拉錳」、│
│ │ │「尚介靈」、「毒蛾精」、外│
│ │ │包裝袋標示水稻用之「除蝨」│
│ │ │(含芬普尼)等偽農藥成品後│
│ │ │,再將林偉州交付「毒蛾精」│
│ │ │等偽標籤貼於裸包之前揭偽農│
│ │ │藥後,在其位於宜蘭縣大同鄉│
│ │ │○○路0段000號之處所,販售│
│ │ │予知情或不知情之農民使用等│
│ │ │事實。 │
├──┼──────────┼─────────────┤
│ 2 │證人即被告林偉州之供│1.劉東川於101年間起,向林 │
│ │述 │ 偉州購買「撲克拉錳」(含│
│ │ │ 依普同、撲克拉)、「尚介│
│ │ │ 靈」(含剋安勃)、「毒蛾│
│ │ │ 精」(含馬拉松、百滅寧、│
│ │ │ 賽滅寧、芬化利)、外包裝│
│ │ │ 袋標示水稻用之「除蝨」(│
│ │ │ 含芬普尼)等偽農藥之事實│
│ │ │ 。 │
│ │ │2.林偉州提供「毒蛾精」、「│
│ │ │ 滅飛蛾」等偽農藥標籤予劉│
│ │ │ 東川之事實。 │
├──┼──────────┼─────────────┤
│ 3 │證人即被告蔡淳帆之證│蔡淳帆販賣如附表四編號2所 │
│ │述 │示偽農藥予劉東川之事實。 │
│ │ │ │
├──┼──────────┼─────────────┤
│ 4 │被告蔡淳帆所使用 │佐證劉東川向蔡淳帆購買偽農│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藥後,再販售予農民之事實。│
│ │與劉東川所使用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 │ │
├──┼──────────┼─────────────┤
│ 5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佐證劉東川向蔡淳帆、林偉州│
│ │六編號5.1、5.2所示被│購買偽農藥後,再販售予農民│
│ │告劉東川處所,扣得「│之事實。 │
│ │剋蝨」、「撲克拉錳」│ │
│ │、「尚介靈」、「毒蛾│ │
│ │精」、「清晴晴」、 │ │
│ │「菌絕」、「專治菌」│ │
│ │、外包裝袋標示水稻用│ │
│ │之「除蝨」(含芬普尼│ │
│ │)等偽農藥及「毒娥精│ │
│ │」、「滅飛蛾」農藥貼│ │
│ │紙各1袋、搜索扣押筆 │ │
│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
│ │1份 │ │
├──┼──────────┼─────────────┤
│ 6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佐證劉東川向蔡淳帆購買偽農│
│ │六編號3.1、3.2所示被│藥後,再販售予農民之事實。│
│ │告蔡淳帆、林琮凱處所│ │
│ │扣得同上表所載A12、 │ │
│ │A16、A19、訂購送貨本│ │
│ │、A25出訂貨單、托運 │ │
│ │單、A30訂購收據、C25│ │
│ │訂購送貨單之出貨記錄│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物品目錄表各1份 │ │
├──┼──────────┼─────────────┤
│ 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劉東川處所查扣之偽農藥成品│
│ │藥物毒物試驗所102年 │,含有農藥成分之事實。 │
│ │7月5日藥試化字第1022│ │
│ │623930號函、送檢樣品│ │
│ │檢驗結果彙整表暨農藥│ │
│ │檢驗報告。 │ │
└──┴──────────┴─────────────┘
六、犯罪事實參、四部分(被告蘇新發犯販賣偽農藥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蘇新發之供述 │犯罪事實參之四全部 │
├──┼──────────┼─────────────┤
│ 2 │證人即被告林偉州之供│林偉州於100年3月3日販賣偽 │
│ │述 │農藥聚乙醛共100包予蘇新發 │
│ │ │之事實。 │
├──┼──────────┼─────────────┤
│ 2 │證人即被告蔡淳帆之證│蔡淳帆販賣如附表四編號1所 │
│ │述 │示偽農藥予蘇新發之事實。 │
│ │ │ │
├──┼──────────┼─────────────┤
│ 4 │證人簡明智之證述 │簡明智有向蘇新發購買偽農藥│
│ │ │之事實。 │
├──┼──────────┼─────────────┤
│ 5 │證人徐約翰之證述 │徐約翰有向蘇新發購買偽農藥│
│ │ │之事實。 │
├──┼──────────┼─────────────┤
│ 6 │證人陳祥德之證述 │陳祥德有向蘇新發購買偽農藥│
│ │ │之事實。 │
├──┼──────────┼─────────────┤
│ 7 │證人陳榮雄之證述 │陳榮雄有向蘇新發購買偽農藥│
│ │ │之事實。 │
├──┼──────────┼─────────────┤
│ 8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蘇新發向農民收購之高麗菜確│
│ │限公司102年7月11日函│實有於102年間販售至大潤發 │
│ │文及證人簡萬清證述 │量販店之事實。 │
├──┼──────────┼─────────────┤
│ 9 │被告蔡淳帆所使用0976│佐證蘇新發向蔡淳帆購買偽農│
│ │152189號、000000000 │藥後,再販售予農民之事實。│
│ │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蘇新│ │
│ │發所使用0000000000號│ │
│ │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 │
│ │文1份 │ │
├──┼──────────┼─────────────┤
│10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蘇新發販賣偽農藥予如附表五│
│ │六編號6.1、6.2所示被│所示簡明智等26位農民之事實│
│ │告蘇新發處所,扣得同│。 │
│ │上表所示L1-4估價單1 │ │
│ │本、L3-1-1~4之出貨 │ │
│ │單四本、L3-2-1~6之 │ │
│ │出貨資料6本、L3-3-1 │ │
│ │~3之記事本3本、搜索│ │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
│ │表各1份 │ │
├──┼──────────┼─────────────┤
│11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佐證蘇新發向蔡淳帆、林偉州│
│ │六編號6.1、6.2所示被│購買偽農藥後,再販售予農民│
│ │告蘇新發處所,扣得「│,及蘇新發黏貼偽標籤於偽農│
│ │保青翠」(俗稱38)、│藥上之事實。 │
│ │「治蜘蛛」(俗稱黑藥│ │
│ │水)、「專治菌」(俗│ │
│ │稱38)、「剋蟲丹」(│ │
│ │俗稱吊絲、死不了)、│ │
│ │「菌寶」、「飛滅」、│ │
│ │「聚乙醛」等偽農藥及│ │
│ │農藥標籤貼紙6袋、搜 │ │
│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目錄表各1份 │ │
├──┼──────────┼─────────────┤
│12 │102年6月25日在如附表│佐證蘇新發向蔡淳帆購買偽農│
│ │六編號3.1、3.2所示被│藥後,再販售予農民之事實。│
│ │告蔡淳帆、林琮凱處所│ │
│ │扣得同上表所載A11、 │ │
│ │A17、A19、A21訂購送 │ │
│ │貨本、A25出訂貨單、 │ │
│ │托運單、C26訂購送貨 │ │
│ │單之出貨記錄、搜索扣│ │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
│ │表各1份 │ │
├──┼──────────┼─────────────┤
│1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蘇新發處所查扣之偽農藥成品│
│ │藥物毒物試驗所102年 │,含有農藥成分之事實。 │
│ │7月5日藥試化字第1022│ │
│ │ 623930號函、送檢樣 │ │
│ │品檢驗結果彙整表暨 │ │
│ │農藥檢驗報告。 │ │
└──┴──────────┴─────────────┘
七、犯罪事實參、五部分(被告蔡淳帆、劉東川、陳飛宏、陳永
祥犯販賣禁用農藥三苯醋錫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蔡淳帆之供述 │於102年2月中旬,以每包58元│
│ │ │價格,向綽號「新哥」、「修│
│ │ │哥」購入每件100包之三苯醋 │
│ │ │錫共14件,再以每包60元之價│
│ │ │格,販售予被告劉東川。 │
├──┼──────────┼─────────────┤
│ 2 │被告劉東川之供述 │於102年2月下旬,以每包60元│
│ │ │價格,向蔡淳帆購入每件100 │
│ │ │包之三苯醋錫共14件,再以每│
│ │ │包85元之價格,販售予陳飛宏│
│ │ │。 │
├──┼──────────┼─────────────┤
│ 3 │被告陳飛宏之供述 │於102年2月下旬,以每包85元│
│ │ │價格,向劉東川購入每件100 │
│ │ │包之三苯醋錫共14件,再以每│
│ │ │包110元之價格,轉售予羅東 │
│ │ │鎮「興農股份有限公司」羅東│
│ │ │營業所主任陳永祥3件、員山 │
│ │ │鄉「興農股有限公司」枕山營│
│ │ │業所主任林麗珠之配偶曾再添│
│ │ │5件、三鄉農民陳清土1件、不│
│ │ │知姓名農民5件。 │
├──┼──────────┼─────────────┤
│ 4 │被告陳永祥之供述 │於102年3月初,以每包110元 │
│ │ │價格,向劉東川購入每件100 │
│ │ │包之三苯醋錫共3件,再以每 │
│ │ │包13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 │
│ │ │定之農民,共販售207包。 │
├──┼──────────┼─────────────┤
│ 5 │證人徐良易之證述 │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係證│
│ │ │人徐良易申請後,交由蔡淳帆│
│ │ │使用。 │
├──┼──────────┼─────────────┤
│ 6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1.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於102 │
│ │署會同宜蘭縣動植物防│ 年3月6日至陳永祥經營之「│
│ │疫所於102年3月6日至 │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羅東營│
│ │興農公司羅東營業所及│ 業所及其倉庫進行行政檢查│
│ │其倉庫行政檢查之扣案│ ,查扣疑似三苯醋錫禁用農│
│ │疑似三苯醋錫禁用農藥│ 藥93包。 │
│ │93包、宜蘭縣動植物防│2.扣案放置疑似三苯醋錫之外│
│ │疫所封存物品清單、農│ 包裝紙箱上,貼有1張托運 │
│ │藥保管切結書各1份、 │ 單,記載托運單位為嘉里大│
│ │照片16張 │ 榮物流公司、收貨人為陳飛│
│ │ │ 宏,地○○○鎮○○路○段 │
│ │ │ 199號4樓之1、電話0000000│
│ │ │ 74,寄件人電話0000000000│
│ │ │ 、「嘉義〉羅東」、共14件│
│ │ │ 之3。 │
├──┼──────────┼─────────────┤
│ 7 │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0000000000係以徐良易名義申│
│ │申登資料 │請,惟帳單地址係登載蔡淳帆│
│ │ │位於嘉義市○○路○○巷○○號住│
│ │ │所之地址。 │
├──┼──────────┼─────────────┤
│ 8 │被告蔡淳帆所使用門號│
彼等間於102年2月中旬至3月 │
│ │0000000000、00000000│初確有相互聯絡,佐證劉東川│
│ │81行動電話;被告劉東│向蔡淳帆訂購三苯醋錫,再轉│
│ │川所使用0000000000行│售予陳飛宏,陳飛宏再轉售予│
│ │動電話;被告陳飛宏所│陳永祥之事實。 │
│ │使用0000000000行動電│ │
│ │話、被告陳永祥所使用│ │
│ │0000000000等行動電話│ │
│ │等於102年2、3月間之 │ │
│ │通聯紀錄各1份。 │ │
├──┼──────────┼─────────────┤
│ 9 │嘉里大榮物流公司回覆│蔡淳帆於102年3月1日委由嘉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里大榮物流公司民雄站所屬嘉│
│ │署102年3月8日宜檢文 │義小站,直接托運前述14件三│
│ │庚102他284字第03502 │苯醋錫至宜蘭縣○○鎮○○路│
│ │函資料、嘉里大榮物流│2段199號4樓之1予陳飛宏之事│
│ │托運單號00000000000 │實。 │
│ │戶簽收單影本2紙、臺 │ │
│ │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
│ │察事務官102年3月7日 │ │
│ │務電話紀錄1份 │ │
├──┼──────────┼─────────────┤
│1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上開查扣之93包疑似「三苯醋│
│ │藥物毒物試驗所出具之│錫」之禁用農藥,經將其中92│
│ │報告編號:00000000號│包送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
│ │、00000000號~230802│藥物毒物試驗所檢驗,檢驗結│
│ │09號、00000000號~23│果僅有1包含有「三苯醋錫」 │
│ │080382號等農藥檢驗報│,餘91包為農委會農藥試驗所│
│ │告共92份 │目前農藥試驗光譜無法檢驗之│
│ │ │無農藥成分淡褐白色不明粉末│
│ │ │。 │
├──┼──────────┼─────────────┤
│11 │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10│查扣檢驗結果無農藥成份之不│
│ │2年6月7日動防四字第 │明粉末(即上述91包),經宜│
│ │0000000000號函暨照片│蘭縣動植物防疫所以實體進行│
│ │7張 │測試,並無消滅水稻害蟲金寶│
│ │ │螺之藥效。 │
└──┴──────────┴─────────────┘
參、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陳明珠、鐘啟源、楊志翔、羅稚凱、蔡
淳帆、林琮凱、林偉州、劉東川、蘇新發、陳飛宏、陳永祥
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
告陳明珠、鐘啟源、楊志翔、羅稚凱、蔡淳帆、林琮凱、林
偉州、劉東川、蘇新發、陳飛宏、陳永祥願受
科刑範圍如主
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
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
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
明。
肆、扣押物品部分:
一、
按農藥管理法於96年7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日起生效施
行,修正後農藥管理法刪除第53條第1項之刑事沒收規定,
改於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
均沒入之: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三、依
本法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第七條第一款偽農
藥之器械、原料。…。」,考其修正理由,謂:「為防止禁
用農藥或偽農藥對農業環境及社會之危害,依本法查獲之偽
禁農藥及供製造、加工或分裝偽禁農藥之器械、原料,倘不
先予處分,俟
司法機關裁判後再為處理,恐有外洩並對環境
及國人健康造成危害
之虞,爰修正主管機關得於刑事裁判前
,先行就查獲之農藥、器械或物品
予以沒入處理」、「為配
合本條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由沒收修正為主管機關沒入
,故該涉案貨品之處置與司法機關無涉,修正其處理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無須再會同法務部」等語,即係將偽農
藥、器械之處置由刑事沒收劃歸行政沒入,而非在刑事沒收
外,賦予行政機關沒入之權限,否則無須刻意將刑事沒收規
定刪除,是就查扣各該禁用農藥與偽農藥之行政沒入處置,
核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係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
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
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
度臺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
參照);且參以偽農藥之成分對
於人體或環境有重大之影響,倘如由司法機關以非專業、妥
適之方式執行沒收,即有可能因而造成人體或環境之傷害,
自宜由專業之主管機關執行沒入為宜。是扣案之下列禁用農
藥或偽農藥,或被告等人遭查獲供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偽
農藥之器械、原料,本院將爰依農藥管理法第55條第1項函
請農委會予以沒入:
㈠附表六下列部分所示者:
1.編號1.3(扣押物編號E2-1至E2-8除外)。
2.編號1.4。
3.編號1.5(扣案物編號E-AG-1至E-AG-4除外)。
4.編號2扣押物編號E-16、E-17、E-20。
5.編號3.2(扣押物編號C-22、C-24至27、C-29至35除外)。
6.編號5.1(扣押物編號K01、K02-1至K02-5、K03、K04-1至
K04-2除外)。
7.編號5.2。
8.編號6.1(扣押物編號L3-1-1至L3-10-6除外)。
9.編號6.2扣押物編號L1-09-1至L1-09-2。
10.編號7扣押物編號F1-03、F1-04。
11.編號8(扣押物編號G1-16、G1-17除外)。
㈡附表七(扣押物編號B-1除外)。
㈢附表八下列部分所示者:
1.編號2(扣押物編號13、15除外)。
2.編號2.2扣押物編號3。
二、下列物件則分別為被告蔡淳帆、林琮凱、劉東川、蘇新發、
羅稚凱所有供其等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
宣告沒收:
㈠被告蔡淳帆部分:
1.附表六編號3.1扣案物編號A1、A44、A45(行車紀錄器記憶
卡1把除外)、A47所示之物。
2.附表六編號3.2扣案物編號C-22、C-32至35所示之物。
㈡被告林琮凱部分:附表六編號4所示之物。
㈢被告劉東川部分:附表六編號5.1扣押物編號K04-1至K04-2
所示之物。
㈣被告蘇新發部分:附表六編號6.1扣押物編號L3-10-1至
L3-10-6所示之物。
㈤被告羅稚凱部分:附表六編號11所示之物。
三、至同案被告李時賢、林世陽所有供其等犯本案犯罪所用或所
得之下列扣案物,前已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宣告沒收在案,
附此敘明如下:
㈠在李時賢位於彰化縣○○鎮○○○街○○號住處內扣得之如附
表六編號1.1之扣案物編號D2-1、D2-2、D2-3所示之農藥調
配筆記2本、販售偽農藥所得現金60萬元(按:D2-4已經李
時賢聲請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02號裁定發還)。
㈡在李時賢使用車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內扣得之如附表
六編號1.2之E1-1至E1-7、E1-9所示之用以盛裝偽農藥之塑
膠罐空罐、瓶蓋。
㈢在被告李時賢位於彰化縣秀水鄉○○巷000號旁鐵皮屋工廠
內扣得之如附表六編號1.3之E2-1~5、E2-6之農藥調配筆記5
本、販賣農藥記帳本1本。
㈣在李時賢向鐘啟源借得位於彰化縣○○鄉○○路○段○○○號之
倉庫,扣得如附表六編號1.5之扣押物編號E-AG-1至E-AG-4
所示之塑膠空瓶。
㈤在鐘啟源所經營位於彰化縣○○鄉○○村村○路○號之賜興
塑膠工業有限公司內扣得被告李時賢所有之如附表六編號2
之E-21~26所示之偽農藥黏貼標籤。
㈥在被告林世陽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工廠內,
扣得之如附表附表八編號2扣押物編號13、15所示之鋁箔袋1
批(65箱)、塑膠桶1批(140個)。
㈦在被告林世陽位於台中市○○區○○路○○○巷○○號住處扣
得如附表八編號2.2扣押物編號01、02、04所示之偽農藥標
籤、包裝箱、手機1支、記帳便條紙3張。
四、至其餘扣案物件,核與本件被告陳明珠、鐘啟源、楊志翔、
羅稚凱、蔡淳帆、林琮凱、林偉州、劉東川、蘇新發、陳飛
宏、陳永祥所犯前揭犯罪,尚無證據顯示有何直接關係,或
屬其等所有之物,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伍、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農藥管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7條第1
項、第48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條、第210條、第216條、
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
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
陸、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柒、如有上述情形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
送達之日起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孫源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冠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
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
農藥管理法第46條
販賣、分裝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劣農藥者,處1萬元以上5萬
元以下罰鍰。
農藥管理法第4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
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43條或第45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農藥管理法第4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 14 條之 1 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15 條第 1 項所為
之規定之一者。
二 違反第 16 條第 2 項所定之農藥工廠設廠標準或依第 21 條
之1所定之農藥委託加工管理辦法之一者。
三 違反第21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9條、第29條之1或第32條
規定之1者。
四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27 條所為之販賣規定者。
五 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人員依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之檢查者。
有前項第 2 款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並得
停止其部分或全部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