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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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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鄭進豐 被   告 許永勝 被   告 泰新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鈺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51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冠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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