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廣進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觀
訴訟代理人 林小螢
被 告 林健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126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第111號受理
在案,業於民國103年4月30日上午辯論終結,並定於103年5
月14日宣判,原告於103年4月30日16時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
可按,顯係在辯
論終結後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其訴自非合法
,應
予以駁回;原告之聲請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林家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