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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附民字第 5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廣進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觀 訴訟代理人 林小螢 被   告 林健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126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第111號受理 在案,業於民國103年4月30日上午辯論終結,並定於103年5 月14日宣判,原告於103年4月30日16時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可按,顯係在辯 論終結後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其訴自非合法 ,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聲請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林家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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