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智附民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景騰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順銘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劉德弘律師 複代理人  高大凱律師 被   告 樂天線上事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蕭沛緹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智易字第4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以長25 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 頁1日,並自行負擔費用。 3、第一項之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明知系爭地圖係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 圖形著作,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即非法重製系爭地圖 再將之使用於伊承攬製作之網頁上,被告之侵害行為已達 情節重大之程度,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50萬元。 另按著作權法第89條規定,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 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同法第 99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之罪者,因被害人 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 ,其費用由被告負擔。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自得請求被告 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以長25 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1版下半頁1日 ,以昭示被告侵害原告著作權之後果,達到教化作用。 (三)證據:提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續一字第9 號起訴書、刑事判決書。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何主張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 ,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