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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45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辭修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5年度調偵字第221號、105年度調偵字第222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簡辭修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簡辭修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與久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久泰興業公司)送貨車發生擦撞車禍,雙方於民國104年 11月11日在宜蘭縣羅○○○鎮○○路○○○號順益汽車維修中 心洽談賠償事項,久泰興業公司並出具邰利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邰利公司)開立之車輛維修報價單及求償項目明細各1 張對簡辭修求償,該報價單客戶名稱記載為:「久泰興公司 老闆娘」。簡辭修因認久泰興業公司求償過鉅,竟基於公 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上網連結網路至臉書(FACEBOOK)網 站帳號「簡辭修」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閱覽之頁面,張 貼報價單、求償項目明細照片2張,並發表:「撞個車你他 媽要我賠整台新的你是白痴還是頭腦裝屎!要告我你看法官 會不會當你弱智」,並在他人對久泰興業公司請求金額表示 看法之留言中回覆:「人渣」,而以此足以貶抑人格、名譽 及社會評價之言詞辱罵久泰興業公司、久泰興業公司負責人 林進成之配偶楊淑華。經久泰興業公司、楊淑華訴由臺灣 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告訴人楊淑華於偵查之指訴。 ㈡被告簡辭修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對於上揭事實固不爭執, 惟辯稱因為車禍心情不好,只是PO文抒發情緒,並沒有公然 侮辱他人之意思云云置辯。然查,公然侮辱之對象不以指定 其姓名為必要,被侮辱之人包括法人在內。被告PO文之報價 單雖載為「久泰興公司」,然從一般情況下可推知被告所指 對象為告訴人久泰興業公司,另告訴人楊淑華為公司負責人 之配偶,亦可推知被告PO文對象所指之「老闆娘」即指出面 協商之告訴人楊淑華,被告所公然侮辱之對象均可特定。PO 文「白痴」、「頭腦裝屎」之用語,均為社會上對人評價之 一般常用負面字眼;「人渣」一詞亦為對社會敗類之鄙稱, 謾罵他人為「人渣」,即含有認為該人人格價值低落至對社 會毫無貢獻,屬對人之鄙稱,被告以上開對人常用於負面評 價字眼漫罵告訴人,已足以貶抑告訴人人格、名譽及社會評 價,其抗辯並無侮辱犯意云云,尚非可採。 ㈢邰利公司報價單、求償項目明細各1張。 ㈣被告臉書(FACEBOOK)網站頁面截圖 ㈤宜蘭縣政府久泰興業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一紙。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一 行為同時公然侮辱告訴人久泰興業公司、楊淑華,應依想像 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僅因為與告訴人商 談車禍賠償事宜未盡如意,竟心生不滿,而在多數人得以共 聞共見之網路以上揭負面評價言詞辱罵告訴人,已對告訴人 社會上之人格評價及名譽造成損害,行為殊不可取,兼衡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上開行為另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 謗罪,惟刑法誹謗罪,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 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 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須行為人所指 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依社會客觀之評價,足以使被指述人 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 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即屬之。查,本件 被告所傳述之事實為報價單及求償項目明細表之照片,僅為 雙方單純私權爭議內容,尚不足以認造成告訴人名譽有受損 之可能,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尚有未洽,惟公訴人認與前 揭有罪部分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帶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 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 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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