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林育生
被 告 劉新興
光正衡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秀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604號業務過失
重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新興被訴業務過失
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林育生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許
乃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