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宇彤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陳淑蓉提起公訴(106年度
偵字第350號),因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
,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改行
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
業務侵占罪,
累犯,處
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5年8月9日起至同年11月18日止,在乙○○
負責之吉龍企業社(址設宜蘭縣○○鄉○○村○○路○○○巷
○○○弄○○號1樓)擔任會計助理,其業務內容包括填寫請款單
向客戶請款收取現金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其因在外
積欠款項,為圖清償債務,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於任
職
期間內向附表所列之客戶收取現金共新臺幣154918元後,
將該業務上所
持有之現金
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乙○○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
上揭犯罪事實,
迭據被告甲○○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
坦承不諱,並經
告訴人即
證人乙○○、
證人游源龍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證述明確,復有商業登記
抄本、宜蘭縣政府函各1份及估價單影本15張等在卷
可稽,
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為可採信。是本件
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
犯行洵足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
前於102年間因
詐欺、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184號、第204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2月、4月確定,並經該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嗣
於104年10月30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足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
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爰
審酌被告有前開所述之前案紀
錄,素行欠佳,因個人之財務狀況不佳,竟將其於業務上所
收取之工程款予以侵占入己,並用以清償債務等花用,造成
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失,侵占之金錢數額不少,嗣於本院
審理時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願分期償還侵占之款項,有本院
106年度附民字第72號和解筆錄1份
在卷可稽,
暨其自陳為大
學肄業之教育程度、離婚、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家庭經濟
狀況勉持及
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三、
按「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
被害人者,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
追徵,有過苛
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
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
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達成和
解,願分期賠償告訴人上揭財物之損失,此有本院和解筆錄
1份在卷可稽,然因被告已將侵占之款項花用,實際已無法
合法發還給告訴人,被告前揭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然若亦以上揭條
文
諭知沒收其犯罪所得,則被告除須依和解筆錄之記載賠償
告訴人之損失外,另又將遭國家追徵其犯罪所得,對於被告
而言
顯有過苛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
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學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
乃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附錄本件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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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廠商名稱 │侵占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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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利騰金屬 │5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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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張設計師 │586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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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旭東模板木料行 │4000元 │
├──┼─────────┼─────────┤
│ 4 │勇欣鋼索有限公司 │6825元 │
├──┼─────────┼─────────┤
│ 5 │如意曝企業社 │20000元 │
├──┼─────────┼─────────┤
│ 6 │新洋工程(林先生)│10763元 │
├──┼─────────┼─────────┤
│ 7 │苑信(張老闆) │4500元 │
├──┼─────────┼─────────┤
│ 8 │水電順 │6500元 │
├──┼─────────┼─────────┤
│ 9 │水電泰 │83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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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寵物館(全先生) │9500元 │
├──┼─────────┼─────────┤
│11 │朝楊 │8000元 │
├──┼─────────┼─────────┤
│12 │磐農 │9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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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宏耀水電工程行 │3000元 │
├──┼─────────┼─────────┤
│ │合計 │1549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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