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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度易字第 37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毀棄損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3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柏文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30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方柏文為累犯,基於毀棄、損壞他人之 物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上午9時40分,在宜蘭縣○ ○鄉○○路○段○○○○○號告訴人宜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宜昇公司)前,接續毀損宜昇公司所有前開建物落地窗、 該公司負責人即告訴人廖紹臻所有牌號AGE-3238號自小客車 號葉子板、隔壁告訴人張正昌所有村長辦公室鐵捲門,均致 令不,足生損害於宜昇公司、廖紹臻、張正昌,因認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 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 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宜昇公司、廖紹臻、張正昌具狀撤回 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旺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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