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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附民字第 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富禾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珍 送達代收人 王重凱 被   告 鄭天河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六年度簡字第六八九號業務侵占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因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博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昕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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