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32號
原 告 林益發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政邦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
律師
被 告 林建祥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0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建祥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7年度
訴字第506號),經原告林益發飲料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